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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8-03-05 10:04 来源:钦州市农业局 字体: 【打印文章】

 

《钦州市社会力量参与扶贫产业开发奖励

办法》(征求意见稿)征求意见

  

    由市农业局牵头起草了《钦州市社会力量参与扶贫产业开发奖励办法》。现将《钦州市社会力量参与扶贫产业开发奖励办法》(征求意见稿)全文公布,广泛征求社会公众意见。有关单位和社会各界人士如对征求意见稿有修改意见,请于2018年3月20日前反馈市农业局,联系电话:0777-2824881,传真:0777-2825616,邮箱:qznyb@qinzhou.gov.cn。

  

  

钦州市农业局             

2018年3月5日             

 

 

钦州市社会力量参与扶贫产业开发奖励办法(征求意见稿)

 

  第一条 为建立和完善社会力量参与扶贫产业开发的激励机制,调动企业、农民专业合作社、家庭农场、经营大户及其他社会组织或个人(以下统称经营主体)参与扶贫产业开发的积极性、主动性和创造性,引导社会力量参与扶贫产业开发,结合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奖励对象。本办法适用于在钦州市范围内注册登记,有固定的生产经营场所,有主营业务,生产经营效益良好,财务管理规范的经营主体。

  第三条 脱贫标准。以贫困户经济收入为主要指标,兼顾贫困户脱贫“八有一超”标准的其他指标。

  第四条 申请奖励的生产经营类经营主体需满足如下条件:

  (一)吸收贫困户参与生产经营活动,与贫困户结成合法、紧密的利益联结关系,签订合作经营协议或劳动合同年限不少于3年。

  (二)诚实守信,依法纳税,无违纪、违法、违规行为,无不良社会记录。

  第五条 申请奖励的农产品或手工艺品流通和市场营销类经营主体需满足如下条件:

  (一)热心帮助贫困户销售农产品或手工艺品,与贫困户签订不少于3年的农产品或手工艺品销售合同。

  (二)诚实守信,依法纳税,无违纪、违法、违规行为,无不良社会记录。

  第六条 奖励名额及奖金。奖励名额及奖金分3类:

  (一)企业。共奖励10家企业,每家企业奖励10万元。

  在全市范围内,当年帮扶50户以上(含50户)贫困户脱贫的企业,若不超过10家,则按实际企业数给予奖励;若超过10家,则按脱贫的贫困户数量排序,取前10名给予奖励。出现名次并列现象的,则按贫困户获得收益的大小以及质量优劣情况再排序,取前10名给予奖励。

  (二)农民专业合作社、家庭农场、经营大户及其他社会组织或个人。共奖励40名,每名奖励5万元。

  在全市范围内,当年帮扶25户以上(含25户)贫困户脱贫的农民专业合作社、家庭农场、经营大户及其他社会组织或个人,若总数不超过40名,则按实际数给予奖励;若总数超过40名,则按脱贫的贫困户数量排序,取前40名给予奖励。出现名次并列现象的,则按贫困户获得收益的大小以及质量优劣情况再排序,取前40名给予奖励。

  (三)就业扶贫车间。工业企业或其他经营主体在贫困村设立就业扶贫车间,安排贫困劳动力就业并实现其家庭脱贫的,共奖励10个车间,每个车间奖励5万元。

  在全市范围内,当年安排25个以上(含25个)贫困劳动力就业并实现其家庭脱贫的就业扶贫车间,若不超过10个,则按实际数给予奖励;若超过10个,则按脱贫的贫困户数量排序,取前10名给予奖励。出现名次并列现象的,则按贫困户获得收益的大小以及质量优劣情况再排序,取前10名给予奖励。

  对于获得奖金奖励的经营主体将同时获得奖牌(或奖状)鼓励;对于达到评选入围条件但因名额限制未能获得奖金的经营主体,将获得奖牌(或奖状)鼓励。获得奖金奖励、奖牌(或奖状)鼓励的经营主体,在以后的资金扶持、用地指标、项目申报、品牌建设、评先评优、重点服务等方面享受优先待遇。

  同一经营主体在同一年度内不得重复享受本奖励政策,如在新的年度帮扶新的贫困户脱贫,可按新脱贫的贫困户数量申请奖励。

  第七条 奖金来源。每年的奖励资金数额按县区分别计算,由市本级财政与各县区财政按1:1比例分担。

  第八条 报批程序。奖励申报、审批与兑现按照以下程序进行:

  (一)登记备案。参与扶贫产业开发的经营主体在每年的6月30日前填写《钦州市社会力量参与扶贫产业开发奖励备案登记表》,经村委会确认后向当地镇人民政府(街道办)提交备案登记表,办理备案手续。

  (二)奖励申请。在次年的1月20日前,经营主体向当地镇人民政府(街道办)提出奖励申请,申请时需向镇人民政府(街道办)提交下列材料:

  1. 经营主体的有效证件、银行账号、营业执照、财务报表等复印件;

  2. 扶贫产业开发项目实施方案、扶贫产业开发项目验收材料;

  3. 《钦州市社会力量参与扶贫产业开发奖励申报表》;

  4. 其他有关佐证材料。

  (三)当地镇人民政府(街道办)收到经营主体的申请材料后,在10天之内完成核实工作,经核实无误后汇总,向县区扶贫开发领导小组报送申请材料。

  (四)初审。县区扶贫开发领导小组收到申请材料后,在10天之内会同有关部门,依据“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组织有关专家对照申报条件进行审核和现场查验,初步确定奖励对象。

  (五)公示。县区扶贫开发领导小组将初步确定的奖励对象名单、奖励金额等相关信息公示7个工作日。经公示无异议后,报市扶贫开发领导小组审定。

  (六)审定。市扶贫开发领导小组收到县区扶贫开发领导小组报送的材料后,在10天之内统一组织审定,经审定后报市人民政府,经市人民政府同意后方可进行奖励。

  (七)颁发奖金及奖牌(或奖状)。本奖金为当年发放,获奖者所获得奖金收入应依法纳税,并提供税务部门开具的发票。

  第九条 经营主体采取不正当手段骗取奖金的,将予以追回并依法进行处罚,取消各种优先待遇;涉嫌犯罪的,将移交司法机关依法追究相关法律责任。各级审核单位对各自所审核材料的真实性负责。

  第十条 本办法由市扶贫开发领导小组办公室负责解释。本办法执行期限为2018-2020年,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附件:1. 钦州市社会力量参与扶贫产业开发奖励备案登记表

        2. 钦州市社会力量参与扶贫产业开发奖励申报表

 

附件下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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