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钦州市钦北区2015年城区小学招生实施办法

2015-06-30 11:32 来源:本站原创 字体: 【打印文章】

为深入贯彻落实《国务院关于深入推进义务教育均衡发展的意见》(国发〔201248号)以及《广西壮族自治区人民政府关于深入推进义务教育均衡发展的实施意见》(桂政发〔20147号)精神,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义务教育法》、《广西壮族自治区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义务教育法>办法》、《钦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钦州市进城务工人员随迁子女就读义务教育阶段学校接收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钦政办〔2008170号)和钦州市教育局《关于做好钦州市城区小学招生工作的指导意见》(钦教发20156号)有关规定,结合当前钦北区城区小学办学实际,制订本实施办法。

一、成立领导小组

    为确保我区2015年城区小学招生工作顺利进行,圆满完成招生工作任务,经研究决定,成立钦州市钦北区2015年城区小学招生工作领导小组,领导小组下设工作组。领导小组负责录取审批,工作组负责钦北区城区内各小学适龄儿童报名材料审核和生源的调配工作。领导小组和工作组名单如下:

领导小组

组 长:钟建锟

副组长:张贵昌 廖 震 黄 筱

成 员:张 钟 黄葵芬 朱忠安 利敬才

刘永东 黎相艳 潘世雄 黄美兰

梁立华 谭 文 卢永龙

工作组

组长:张 钟(兼)

成员:黄葵芬 朱忠安 林元艳 吴斌礼

莫美娟 黄海梅 陆春琳 刘喜昌

董汝健

二、招生范围及对象

鉴于当前钦北区城区小学教育资源紧缺,已无法完全满足社会需要,为确保城区小学办学的管理安全和逐步规范化,2015年钦北区城区小学招生范围为钦州市区内钦北区行政管辖区域,招生对象统一为至2015831日年龄满6.5周岁(2009228日前出生)的钦州市区常住人口户主的子女、进城人员随迁子女。

钦州市区常住人口户主的子女包括:钦北区城区各小学学区范围内常住人口户主的子女、出生入户与所入户的亲属共同生活形成抚养关系的适龄儿童、户口“迁落”亲属一方构成法定监护关系(包括指定监护关系、选定监护关系、因上行法定序位监护人不存在或不具备监护能力等,下同)的适龄儿童。

进城人员随迁子女包括:由市区外调入市区内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或国有和其它所有制大型企业管理型、技术型人员随迁子女;进城经商办企业人员随迁子女;进钦州市区工商企业、服务机构务工的人员随迁子女;无固定务工单位(机构),在钦州市区有相对稳定的住所,从事自由职业、打零工、小买卖等进城人员随迁子女;与进城人员构成法定监护关系的其他适龄儿童。

三、各学校招生计划数与具体生源范围

各学校具体招生计划数与学区范围(见附件1:《钦州市钦北区2015年城区小学招生计划表》)

四、报名安排和报名必须提交的材料

每位适龄儿童,根据各自的户口性质,只能选择一所小学报名,如果发现在两所及两所以上小学(含钦南区、钦北区属城区小学)报名的,视为其住址无法确定,作调配生安排处理。所有报名材料,必须在报名时一次性提交,不接受补充。如果所提交的材料不真实、不完整或无法确认时,此材料视为无效材料,作调配生安排处理已经入学的适龄儿童,不能重新报读一年级(不得留级),重新报读一年级的,一经查实,一律退回原学校,按正常升入二年级就读,由此产生的一切后果由其父母或其他监护人负责。报名工作由各小学负责。

报名工作安排在627日一天进行

报名必须提交的材料:

(一)钦北区城区各小学学区范围内常住户口户主的子女。

报名时间:2015627日一天。

报名地点:钦北区城区各小学

报名须提交的材料:“两证”——户口材料、居住地证明。

1.户口材料:户主和适龄儿童父母或其他法定监护人及其适龄儿童的户口簿原件、户口簿中户主(首页)和适龄儿童父母或其他法定监护人及其适龄儿童登记页复印件(1份)。监护人非父母的其他法定监护人具有法律效力的监护证明(户籍所在地公安部门出具)的原件和复印件(1份)。

2.居住地证明。

单位住宅由单位出具、商品房由住宅小区物业管理机构出具、其他住房由所在居委会出具。居住地证明必须包括适龄儿童具体居住地址、居现址起始时间、适龄儿童同住人员是父母还是其他有监护责任的关系人、所住房屋是产权房或租住房、适龄儿童父母或法定监护人认为需要说明与居住情况有关的其他特殊情况,下同。

各种证件原件当场验证后退还(下同)。

(二)钦北区城区各小学学区范围内非常住人口的子女,分类报名。

报名时间:2015627日一天。

报名地点:钦北区城区各小学

第一类:学区内有房产,持有房产证,但户口没有迁入的,

报名须提交的材料:“三证”——户口材料、房产证、居住地证明。

1.户口材料:户主和适龄儿童父母或其他法定监护人及其适龄儿童的户口簿原件、户口簿中户主(首页)和适龄儿童父母或其他法定监护人及其适龄儿童登记页复印件(1份),监护人非父母的其他法定监护人具有法律效力的监护证明(户籍所在地公安部门出具)的原件和复印件(1份)。

2.房产证原件及复印件(1份)

3.居住地证明。

单位住宅由单位出具、商品房由住宅小区物业管理机构出具、其他住房由所在居委会出具。居住地址证明必须包括适龄儿童具体居住地址、居现址起始时间、适龄儿童同住人员是父母还是其他有监护责任的关系人、所住房屋是产权房或租住房、适龄儿童父母或法定监护人认为需要说明与居住情况有关的其他特殊情况,下同。

第二类:学区内购有房产,有购房完整手续的(含购房合同、购房交款发票和银行贷款合同及票据),没持有房产证,户口也没有迁入的。

报名须提交的材料:“三证”——户口材料、购房票证(含购房合同、购房交款发票和银行贷款合同及票据)、居住地证明。

2.户口材料:户主和适龄儿童父母或其他法定监护人及其适龄儿童的户口簿原件、户口簿中户主(首页)和适龄儿童父母或其他法定监护人及其适龄儿童登记页复印件(1份),监护人非父母的其他法定监护人具有法律效力的监护证明(户籍所在地公安部门出具)的原件和复印件(1份)。

2.购房合同、购房交款发票、购房银行贷款合同及票据原件及复印件(1份)

3.居住地证明。

单位住宅由单位出具、商品房由住宅小区物业管理机构出具、其他住房由所在居委会出具。居住地证明必须包括适龄儿童具体居住地址、居现址起始时间、适龄儿童同住人员是父母还是其他有监护责任的关系人、所住房屋是产权房或租住房、适龄儿童父母或法定监护人认为需要说明与居住情况有关的其他特殊情况,下同。

第三类:租住房类进城人员随迁子女的适龄儿童。

报名须提交的材料:“五证”——户口材料、住房租赁凭证、居住证、居住地证明和从业或务工证明。

1.户口材料:户主和适龄儿童父母或其他法定监护人及其适龄儿童的户口簿原件、户口簿中户主(首页)和适龄儿童父母或其他法定监护人及其适龄儿童登记页复印件(1份);监护人非父母的其他法定监护人具有法律效力的监护证明(户籍所在地公安部门出具)的原件和复印件(1份);

2.住房的租赁凭证:

●住房租赁合同和租金缴纳凭证原件及复印件(1份),住房出租方的房产证或房产权属凭证(购房合同、购房交款发票和银行贷款合同及票据)复印证(1份)。

●适龄儿童及其父母或其他法定监护人户口登记为市区常住人口和机关事业单位或企业工作人员的,所居为父母或其他法定监护人租住的,提供房产管理部门出具的适龄儿童父母或其他法定监护人在市区无产权住房证明或有产权房但不入住证明(由房产所在地辖区居委会或小区物业管理机构出具)(1份)。

3.居住证(住地公安部门出具。钦南区、钦北区户口人员免)原件和复印件(1份);

4.居住地证明;单位住宅由单位出具、商品房由住宅小区物业管理机构出具、其他住房由所在居委会出具。居住地证明必须包括适龄儿童具体居住地址、居现址起始时间、适龄儿童同住人员是父母还是其他有监护责任的关系人、所住房屋是产权房或租住房、适龄儿童父母或法定监护人认为需要说明与居住情况有关的其他特殊情况,下同。

5.父母进城务工证明

●适龄儿童父母或其他法定监护人,报名时间截止前由市区外调入(或考录)市区内机关事业单位工作或国有大型企业工作的管理型、技术型人员,提交单位工作调动报到证(或考录通知)原件或复印件(1份)。报名时间截止后调入的,不接受补报名。

●适龄儿童父母或其他法定监护人由市区外调入(或考录)市区内非国有制的其它大型企业工作的管理型、技术型人员,提交单位工作调动报到证(或考录通知)原件或复印件(1份),连续务工1年以上证明(由劳动部门认可且备案的劳动合同复印件1份,加盖用人单位公章的工资表册复印件1份)。

 

●适龄儿童父母或其他法定监护人属进钦州市区经商办企业人员,提交工商营业执照、企业法人营业执照、税务登记证和201514月完税证明原件及复印件(1份)。

●适龄儿童父母或其他法定监护人属进城劳动务工人员的,提交父母或其他监护人进城劳动务工证明(由劳动部门或务工单位出具),连续务工2年以上证明(由劳动部门认可且备案的劳动合同复印件1份、加盖用人单位公章的工资表册复印件1份)。

●适龄儿童父母或其他法定监护人无固定务工单位的,提供连续居住3年以上租房合同、缴交房屋租金收据原件和复印件(1份),在钦州市区从业的自述材料1份。

以上所有情形人员随居(随迁)、户口挂靠迁入的适龄儿童为非子女,不构成法定监护关系的,原则上只列入民办学校招收对象。

(三)现役军人子女、民政局社会福利院国家抚养的儿童,原则上按居住地安排就读。

现役军人子女报名须提交的材料:

1.现役军人证原件和复印件(1份);

2.现役军人子女的出生医学证明原件和复印件(1份);

现役军人的结婚证原件和复印件(1份),现役军人子女及其妻子(或丈夫)户口原件和复印件(1份);

●现役军人子女由部队按规定统一报名,民政局社会福利院国家抚养的儿童由民政局社会福利院按规定统一报名,国有、非国有制的大型企业工作的管理型、技术型人员由钦北区招商局按规定统一报名。请各部队、社会福利院和钦北区招商局指派人员于620日前与钦北区教育局基教股联系,联系电话:0777-3686176

四、报名材料的整理与上报

(一)报名材料的整理

报名材料分类整理。分为常住人口、非常住人口,非常住人口分别按第一类、第二类、第三类顺序分类,录入《钦北区2015年秋季学期城区小学新生报名登记表》(xxx类),同式电子文档和纸质文本各1份(见附件2),报名须提交的材料复印件按序装订每人一份,按《报名登记表》中的顺序标上序号打包。

(二)报名材料的上送。

钦北区城区各小学于71日前将《报名登记表》纸质文本和打包好的每人一份报名材料专人报送钦北区教育局基教股,同时将《报名登记表》电子文档发送至基教股邮箱:qbjjg@163.com

六、录取与审批

录取优先确保现役军人子女、民政局社会福利院国家抚养的儿童、常住人口户主子女的入学,然后根据各小学学位情况,安排非常住人口子女。非常住人口子女按第一类、第二类、第三类顺序依次录取。当某小学到某类学位不足时,按相对就近原则,调配安排到邻近有空学位的小学,城区小学学位已满时,不再安排到公办小学就读。审批后的新生名单于715日公布。城区小学招生咨询电话:0777-3686176,招生举报和监督电话:0777-3686155

 

附件:1.钦州市钦北区2015年城区小学招生计划表

2.钦北区2014年秋季学期城区小学新生报名登记表。

 

钦州市钦北区教育局

2015年 6月15

 

附件1

钦州市钦北区2015年城区小学招生计划表

 

 

学校 名称

2015

招生

学 区 范 围

生源

范围

班数

人数

七小

6

372

钦州湾大道以西,子材西大街以北,北环西路以东(含钦州火车西站区域),宫保路(冯子材故居)以南形成的区域。

学区内常住人口户主的子女、进城人员随迁子女。

八小

6

372

钦江以东,子材东大街以北,逢莱大道以西,市行政信息中心以南形成的区域。

九小

1

62

山塘村委会辖区

十一小

5

310

南防铁路泥桥段起以西,南北二级公路以南及钦北新城区区域

三十四小

2

124

清水窝村委会辖区

子材 小学

6

372

钦州湾大道以东,宫保路(冯子材故居)以北,南防铁路以东,南北二级公路以南,钦江以西,民安街以北形成的区域。

钦师 附小

7

434

钦州湾大道以东,子材西大街以北,钦江以西,民安街以南形成的区域。

小计

33

206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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