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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年钦州市钦北区城区小学招生实施方案

2016-06-22 09:48 来源:钦州市教育局 字体: 【打印文章】

2016年钦州市钦北区城区小学招生

实施方案

    

为深入贯彻落实《国务院关于深入推进义务教育均衡发展的意见》(国发〔2012〕48号)以及《广西壮族自治区人民政府关于深入推进义务教育均衡发展的实施意见》(桂政发〔2014〕7号)精神,根据广西教育厅、发改委、财政厅、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编制办等五部委办局共同印发<关于印发《广西壮族自治区消除“大班额”、“大通铺”攻坚工作方案》的通知>(桂教[2015]2号)、教育部办公厅《关于做好2016年城市义务教育招生入学工作的通知》(教基一厅[2016]1号)、自治区教育厅《关于做好2016年全区义务教育学校招生入学工作的通知》(桂教基教[2016]17号)、广西教育厅《关于印发<关于进一步加强进城务工人员随迁子女义务教育工作的指导意见>的通知》(桂教规范〔2015〕9号)和钦州市教育局<关于印发《2016年钦州市主城区小学一年级入学工作实施意见》的通知>(钦教基教[2016]139号)有关规定,结合当前钦北区城区小学办学实际,制订本实施方案。

一、招生范围及对象

2016年钦北区城区小学招生范围为钦州市区内钦北区行政管辖区域和市教育局指定暂管区域。招生对象为至2016年8月31日年龄满6周岁(2010年8月31日前出生)的钦州市区内钦北区行政管辖区域和市教育局指定暂管区域常住人口的子女、符合条件的进城务工及进城购房定居人员随迁子女。

不属于招生范围及对象的,非因国家政策需要特殊关爱及优待的人员子女,任何学校不得擅自招收。

(一)钦州市区常住人口的子女包括:

1.钦北区城区各小学学区范围内常住人口的子女;

2.出生入户与所入户的亲属共同生活形成抚养关系的适龄儿童。户口“迁落”亲属一方构成法定监护关系(包括指定监护关系、选定监护关系、因上行法定序位监护人不存在或不具备监护能力等,下同)的适龄儿童。

(二)符合条件的进城务工及进城购房定居人员随迁子女包括:

1.由市区外调入市区内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或国有和其它所有制大型企业管理型、技术型人员随迁子女;

2.进城购房定居人员随迁子女;

3.进城经商办企业人员随迁子女;

4.进钦州市区工商企业、服务机构务工的人员随迁子女;5.与进城人员构成法定监护关系的其他适龄儿童。

以上所有情形人员随居(随迁)、户口挂靠迁入的适龄儿童为非子女,不构成法定监护关系的,原则上只列入民办学校招收对象。

二、各学校学区范围与招生计划数

各学校学区范围与招生计划数,详见《钦州市钦北区2016年城区小学学区范围与招生计划表》(附件1、附件2)

三、报名注意事项

(一) 每位适龄儿童只能报读一所学校

每位适龄儿童根据自己所属招生对象类别,只能选择一所小学报名,如果发现在两所及两所以上小学(含钦南区、钦北区属城区小学)报名的,视为其住址无法确定,作调配生安排处理

(二)不得重复报读一年级

已经入学的适龄儿童,不得重复报读一年级(不得留级),重复报读一年级的,一经查实,一律退回原学校,按正常升入二年级就读,由此产生的一切后果由其父母或其监护人负责。

(三)一次性提交报名材料

 所有报名材料,必须在报名时一次性提交。如果所提交的材料不真实、不完整或无法确认时,此材料视为无效材料,作调配生安排处理

四、报名安排和报名必须提交的材料

报名工作由各小学负责,时间为2016年7月2、3、4日三天进行

(一)钦北区城区各小学学区范围内常住户口户主的子女

报名时间:2016年7月2、3、4日三天。

报名地点:钦北区城区各小学

报名须提交的材料:“三证”——户口材料、住房证明、居住地证明。

1.户口簿:户口簿原件(如父母或法定监护人与适龄儿童不在同一户口本,则须提供父母或法定监护人户口和适龄儿童户口两本户口簿原件),户口簿中户主(首页)、适龄儿童父母或其他法定监护人和适龄儿童的登记页复印件(1份);监护人非父母的,须提供监护人具有法律效力的监护证明(户籍所在地法院、公安部门出具)原件和复印件(1份)。

2.住房证明

父母或法定监护人的房屋所有权证、购房合同和购房交款发票原件及复印件(1份)

3.居住地证明

即由居住单位、小区物业管理机构或住地所在居委会出具的居住地址证明(必须包括学生具体居住地址、居现址起

始时间、学生同住人员是父母还是其他有监护责任的关系人、所住房屋是产权房或租住房、学生父母或法定监护人认为需要说明与居住情况有关的其他特殊情况,下同)。

各种证件原件当场验证后退还(下同)。

(二)符合条件的进城务工及进城购房定居人员随迁子女非常住人口的子女):

报名时间:2016年7月2、3、4日三天。

报名地点:钦北区城区各小学

第一类:学区内有房产,持有房产证,户口没有迁入的。

报名须提交的材料:“四证”—— 户口材料、住房证明、居住地证明、广西壮族自治区居住证(钦南区、钦北区户口人员除外)。

1.户口簿:户口簿原件(如父母或法定监护人与适龄儿童不在同一户口本,则须提供父母或法定监护人户口和适龄儿童户口两本户口簿原件),户口簿中户主(首页)、适龄儿童父母或其他法定监护人和适龄儿童的登记页复印件(1份);监护人非父母的,须提供监护人具有法律效力的监护证明(户籍所在地法院、公安部门出具)原件和复印件(1份)。

2.住房证明:房产证原件及复印件(1份)。

3.广西壮族自治区居住证(钦南区、钦北区户口人员除外)原件及复印件(1份)。

4.居住地证明

即由居住单位、小区物业管理机构或住地所在居委会出具的居住地址证明(必须包括学生具体居住地址、居现址起始时间、学生同住人员是父母还是其他有监护责任的关系人、所住房屋是产权房或租住房、学生父母或法定监护人认为需要说明与居住情况有关的其他特殊情况,下同)

第二类:学区内购有房产,没持有房产证,有购房完整手续的(含购房合同、购房交款发票和银行贷款合同及票据),户口没有迁入的。。

报名须提交的材料:“四证”——户口簿、住房证明(含购房合同、购房交款发票和银行贷款合同及票据)、居住地证明、广西壮族自治区居住证(钦南区、钦北区户口人员除外)。

1.户口簿:户口簿原件(如父母或法定监护人与适龄儿童不在同一户口本,则须提供父母或法定监护人户口和适龄儿童户口两本户口簿原件),户口簿中户主(首页)、适龄儿童父母或其他法定监护人和适龄儿童的登记页复印件(1份);监护人非父母的,须提供监护人具有法律效力的监护证明(户籍所在地法院、公安部门出具)原件和复印件(1份)。

2.住房证明:购房合同、购房交款发票、购房银行贷款合同和票据原件及复印件(1份)。

3.广西壮族自治区居住证(钦南区、钦北区户口人员除外)原件及复印件(1份)。

4.居住地证明

即由居住单位、小区物业管理机构或住地所在居委会出具的居住地址证明(必须包括学生具体居住地址、居现址起

始时间、学生同住人员是父母还是其他有监护责任的关系人、所住房屋是产权房或租住房、学生父母或法定监护人认为需要说明与居住情况有关的其他特殊情况,下同)

第三类:租住房进城人员随迁子女的适龄儿童。

报名须提交的材料:“五证”——户口簿、广西壮族自治区居住证(钦南区、钦北区户口人员除外)、居住地证明、住房证明、务工证明原件及复印件(1份))。

1.户口簿:户口簿原件(如父母或法定监护人与适龄儿童不在同一户口本,则须提供父母或法定监护人户口和适龄儿童户口两本户口簿原件),户口簿中户主(首页)、适龄儿童父母或其他法定监护人和适龄儿童的登记页复印件(1份);监护人非父母的,须提供监护人具有法律效力的监护证明(户籍所在地法院、公安部门出具)原件和复印件(1份)。

2.广西壮族自治区居住证(钦南区、钦北区户口人员除外)原件及复印件(1份);

3.住房证明:

(1)所租房屋的房产证或房产权属凭证(购房合同、购房交款发票和银行贷款合同及票据)原件和复印件(1份)。

(2)住房租赁合同和租金缴纳凭证原件及复印件(1份);4.居住地证明

即由居住单位、小区物业管理机构或住地所在居委会出具的居住地址证明(必须包括学生具体居住地址、居现址起

始时间、学生同住人员是父母还是其他有监护责任的关系人、所住房屋是产权房或租住房、学生父母或法定监护人认为需要说明与居住情况有关的其他特殊情况,下同)

5.务工证明

(1)适龄儿童父母或其他法定监护人,由市区外调入(或考录)市区内机关事业单位工作或国有大型企业工作的管理型、技术型人员,提交国家规定的劳动合同或单位工作调动报到证(或考录通知)原件和和复印件(1份)。

(2)适龄儿童父母或其他法定监护人属进钦州市区经商办企业人员,提交工商营业执照、企业法人营业执照、税务登记证和2016年1—4月完税证明原件及复印件(1份)。

(3)适龄儿童父母属进城劳动务工人员的,提交父母或其他监护人进城劳动务工证明(由劳动部门或务工单位出具),连续务工1年以上证明(由劳动部门认可且备案的劳动合同、加盖用人单位公章的工资表册复印件1份)。        

(4)适龄儿童父母无固定务工单位的,提供在钦州市区从业的自述材料。

其他需增加提交材料的情形:

适龄儿童及其父母或其他法定监护人户口登记为市区常住人口,住房为父母或其他法定监护人租住的,必须提供房产管理部门出具的适龄儿童父母或其他法定监护人在市区无产权房的证明(1份)。

(三)现役军人子和女社会福利院国家抚养的儿童

现役军人子女按政策可以特殊办理入学;民政局社会福利院国家抚养的儿童,根据实际情况就近安排入学。

现役军人子女报名须提交的材料:

    1.现役军人证原件和复印件(1份);

    2.现役军人子女的出生医学证明原件和复印件(1份);

现役军人的结婚证原件和复印件(1份),现役军人子女及其妻子(或丈夫)户口原件和复印件(1份);

现役军人子女由部队按规定统一报名;民政局社会福利院国家抚养的儿童由民政局社会福利院按规定统一报名;国有、非国有制的大型企业工作的管理型、技术型人员由钦北区招商局按规定统一报名。

请各部队、社会福利院和钦北区招商局指派人员于7月2日前与钦北区教育局基教股联系,联系电话:0777-3686176。

五、报名材料的整理与上报

(一)报名材料的整理

报名材料分类整理。分为常住人口、符合条件的进城务工及进城购房定居人员随迁子女非常住人口的子女),非常住人口分别按第一类、第二类、第三类顺序分类,录入《2016年钦北区城区小学新生报名汇总表》,电子文档和同式纸质文本各1份(见附件3),报名须提交的材料复印件按序装订每人一份,按《报名汇总表》中的顺序标上序号打包。

(二)报名材料的上送

钦北区城区各小学于7月10日前将《报名登记表》纸质文本和打包好的每人一份报名材料专人报送钦北区教育局基教股,同时将《报名汇总表》电子文档发送至基教股邮箱:qbjjg@163.com。

六、入学与审批

2016年钦北区城区小学招生报名和入学审批工作,由钦北区教育局统一组织报名与核查,钦北区人民政府审批。

(一)入学原则

坚持义务教育阶段适龄儿童在户籍所在地学校就近入学规定,遵循辖区常住户口人员适龄子女优先安排,非常住户口适龄儿童按居住地址所在学区就近安排和相邻学区调配安排相结合的原则,统筹兼顾,确保我区符号条件的适龄儿童按时入学就读。

(二)入学审批办法

1.优先确保现役军人子女、民政局社会福利院国家抚养的儿童、常住人口户主子女的入学。

2.根据各小学学位情况,安排符合条件的进城务工及进城购房定居人员随迁子女非常住人口的子女)。非常住人口子女按第一类、第二类、第三类顺序依次审批。当某小学安排到某一类学位不足时,按相对就近原则,调配安排到邻近有空学位的小学,城区小学学位已满时,不再安排到公办小学就读。

3.公布新生名单。审批后的新生名单于8月5日公布,由各学校张贴公布,并发放《义务教育新生入学通知书》。

钦北区城区小学招生咨询电话:0777-3686176,招生举报和监督电话:0777-3686155。

(本方案解释权属于钦北区教育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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