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残疾人分类和分级

2016-07-25 08:51 来源: 字体: 【打印文章】
残疾人分类和分级
 
  残疾人主要有以下几种分类:视力残疾、听力残疾、言语残疾、肢体残疾、智力残疾、精神残疾和多重残疾。
  1、 视力残疾标准:
  按视力和视野状态分级,其中盲为视力残疾一级和二级,低视力为视力残疾三级和四级。视力残疾均指双眼而言,若双眼视力不同,则以视力较好的一眼为准。如仅有单眼为视力残疾,而另一眼的视力达到或优于0.3,则不属于视力残疾范畴。视野以注视点为中心,视野半径小于10度者,不论其视力如何均属于盲。
  2、 听力残疾分级:
  (1)听力残疾分级原则
  按平均听力损失,及听觉系统的结构、功能,活动和参与,环境和支持等因素分级(不配戴助听放大装置)。
  注:3岁以内儿童,残疾程度一、二、三级的定为残疾人。
  (2)听力残疾一级
  听觉系统的结构和功能极重度损伤,较好耳平均听力损失大于90 dB HL,不能依靠听觉进行言语交流,在理解、交流等活动上极重度受限,在参与社会生活方面存在极严重障碍。
  (3)听力残疾二级
  听觉系统的结构和功能重度损伤,较好耳平均听力损失在(81~90)dB HL之间,在理解和交流等活动上重度受限,在参与社会生活方面存在严重障碍。
  (4)听力残疾三级
  听觉系统的结构和功能中重度损伤,较好耳平均听力损失在(61~80)dB HL之间,在理解和交流等活动上中度受限,在参与社会生活方面存在中度障碍。
  (5)听力残疾四级
  听觉系统的结构和功能中度损伤,较好耳平均听力损失在(41~60)dB HL之间,在理解和交流等活动上轻度受限,在参与社会生活方面存在轻度障碍。
  3、 言语残疾分级:
  (1)言语残疾分级原则
  按各种言语残疾不同类型的口语表现和程度,脑和发音器官的结构、功能,活动和参与,环境和支持等因素分级。
  (2)言语残疾一级
  脑和/或发音器官的结构、功能极重度损伤,无任何言语功能或语音清晰度小于等于10 %,言语表达能力等级测试未达到一级测试水平,在参与社会生活方面存在极严重障碍。
  (3)言语残疾二级
  脑和/或发音器官的结构、功能重度损伤,具有一定的发声及言语能力。语音清晰度在11 %~25 %之间,言语表达能力等级测试未达到二级测试水平,在参与社会生活方面存在严重障碍。
  (4)言语残疾三级
  脑和/或发音器官的结构、功能中度损伤,可以进行部分言语交流。语音清晰度在26 %~45 %之间,言语表达能力等级测试未达到三级测试水平,在参与社会生活方面存在中度障碍。
  (5)言语残疾四级
  脑和/或发音器官的结构、功能轻度损伤,能进行简单会话,但用较长句表达困难。语音清晰度在46 %~65 %之间,言语表达能力等级测试未达到四级测试水平,在参与社会生活方面存在轻度障碍。
  4、 肢体残疾分级:
  (1)肢体残疾分级原则
  按人体运动功能丧失、活动受限、参与局限的程度分级(不配戴假肢、矫形器及其它辅助器具)。肢体部位说明如下:
  全上肢:包括肩关节、肩胛骨;
  上臂:肘关节和肩关节之间,不包括肩关节,含肘关节;
  前臂:肘关节和腕关节之间,不包括肘关节,含腕关节;
  全下肢:包括髋关节、半骨盆;
  大腿:髋关节和膝关节之间,不包括髋关节,含膝关节;
  小腿:膝关节和踝关节之间,不包括膝关节,含踝关节;
  手指全缺失:掌指关节;
  足趾全缺失:跖趾关节。
  (2)肢体残疾一级
  不能独立实现日常生活活动,并具备下列状况之一:
  四肢瘫:四肢运动功能重度丧失;
  截瘫:双下肢运动功能完全丧失;
  偏瘫:一侧肢体运动功能完全丧失;
  单全上肢和双小腿缺失;
  单全下肢和双前臂缺失;
  双上臂和单大腿(或单小腿)缺失;
  双全上肢或双全下肢缺失;
  四肢在手指掌指关节(含)和足跗跖关节(含)以上不同部位缺失;
  双上肢功能极重度障碍或三肢功能重度障碍。
  (3)肢体残疾二级
  基本上不能独立实现日常生活活动,并具备下列状况之一:
  偏瘫或截瘫,残肢保留少许功能(不能独立行走);
  双上臂或双前臂缺失;
  双大腿缺失;
  1. 单全上肢和单大腿缺失;
  单全下肢和单上臂缺失;
  三肢在手指掌指关节(含)和足跗跖关节(含)以上不同部位缺失(一级中的情况除外);
  二肢功能重度障碍或三肢功能中度障碍。
  (4)肢体残疾三级
  能部分独立实现日常生活活动,并具备下列状况之一:
  双小腿缺失;
  单前臂及其以上缺失;
  单大腿及其以上缺失;
  双手拇指或双手拇指以外其他手指全缺失;
  二肢在手指掌指关节(含)和足跗跖关节(含)以上不同部位缺失(二级中的情况除外);
  一肢功能重度障碍或二肢功能中度障碍。
  (5)肢体残疾四级
  基本上能独立实现日常生活活动,并具备下列状况之一:
  单小腿缺失;
  双下肢不等长,差距大于等于50 mm;
  脊柱强(僵)直;
  脊柱畸形,后凸大于70 度或侧凸大于45 度;
  单手拇指以外其他四指全缺失;
  单手拇指全缺失;
  单足跗跖关节以上缺失;
  双足趾完全缺失或失去功能;
  侏儒症(身高小于等于1300 mm的成年人);
  一肢功能中度障碍或两肢功能轻度障碍;
  类似上述的其他肢体功能障碍。
  5、 智力残疾分级
  按0~6岁和7岁及以上两个年龄段发育商、智商和适应行为分级。0~6岁儿童发育商小于72的直接按发育商分级,发育商在72~75之间的按适应行为分级。7岁及以上按智商、适应行为分级;当两者的分值不在同一级时,按适应行为分级。WHO-DASⅡ分值反映的是18岁及以上各级智力残疾的活动与参与情况。
  6、 精神残疾分级:
  (1)精神残疾分级原则
  18岁及以上的精神障碍患者依据WHO-DASⅡ分值和适应行为表现分级,18岁以下精神障碍患者依据适应行为的表现分级。
  (2)精神残疾一级
  WHO-DASⅡ值大于等于116分,适应行为极重度障碍;生活完全不能自理,忽视自己的生理、心理的基本要求。不与人交往,无法从事工作,不能学习新事物。需要环境提供全面、广泛的支持,生活长期、全部需他人监护。
  (3)精神残疾二级
  WHO-DASⅡ值在106~115分之间,适应行为重度障碍;生活大部分不能自理,基本不与人交往,只与照顾者简单交往,能理解照顾者的简单指令,有一定学习能力。监护下能从事简单劳动。能表达自己的基本需求,偶尔被动参与社交活动。需要环境提供广泛的支持,大部分生活仍需他人照料。
  (4)精神残疾三级
  WHO-DASⅡ值在96~105分之间,适应行为中度障碍;生活上不能完全自理,可以与人进行简单交流,能表达自己的情感。能独立从事简单劳动,能学习新事物,但学习能力明显比一般人差。被动参与社交活动,偶尔能主动参与社交活动。需要环境提供部分的支持,即所需要的支持服务是经常性的、短时间的需求,部分生活需由他人照料。
  (5)精神残疾四级
  WHO-DASⅡ值在52~95分之间,适应行为轻度障碍;生活上基本自理,但自理能力比一般人差,有时忽略个人卫生。能与人交往,能表达自己的情感,体会他人情感的能力较差,能从事一般的工作,学习新事物的能力比一般人稍差。偶尔需要环境提供支持,一般情况下生活不需要由他人照料。
  7、多重残疾分级
  按所属残疾中残疾程度最重类别的分级确定其残疾等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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