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前位置: 首页 > 政务服务 > 公共服务 > 社会保障 > 养老保险

钦州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印发《关于对城乡居民 养老保险基费征缴票据管理使用及相关情况开展 专项检查工作实施方案》的通知

2016-02-18 08:35 来源:钦州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字体: 【打印文章】
各县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财政局;市直各有关单位:
    根据自治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办公室《关于对城乡居民养老保险费征缴票据管理使用及相关情况开展专项检查的通知》(桂人社办发〔2016〕7号)精神,结合我市实际,制定了钦州市城乡居民养老保险费征缴票据管理使用及相关情况开展专项检查的实施方案,现印发给你们,请贯彻执行。

             
      钦州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2016年2月18日

关于对城乡居民养老保险基费征缴票据管理使用

及相关情况开展专项检查工作的实施方案

 根据自治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办公室关于对城乡居民养老保险费征缴票据管理使用及相关情况开展专项检查的通知》(桂人社办发〔2016〕7号)精神,针对我市个别地方城乡居民养老保险经办机构及工作人员不严格执行有关规定,对城乡居民养老保险费征缴使用的《广西壮族自治区社会保险基金专用收款收据》(以下简称:“《社保基金收据》”)等票据管理不严和不按规定核销,致使城乡居民养老保险基金征收、管理存在风险隐患,个别地方经办人员存在违规操作等问题,为切实做好我市城乡居民养老保险费征缴票据管理使用及相关情况,经研究,决定在全市城乡居民养老保险行政管理部门、经办机构中开展票据使用管理情况专项检查。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检查对象和范围

(一)检查对象。全市各县、区城乡居民养老保险行政管理部门、经办机构,必要时延伸到城乡居民养老保险基金征收所有使用《社保基金收据》等票据的全部人员。

(二)检查范围。自开展城乡居民养老保险(开展新型农村社会养老保险和城镇居民社会养老保险)以来各县、区、经办机构每年度《社保基金收据》等票据的使用管理情况。

二、检查内容

(一)制度建设情况。检查各县、区、城乡居民养老保险行政管理部门、经办机构是否根据当地实际情况建立和完善《社保基金收据》等票据使用管理制度以及待遇支付财务管理制度。

(二)执行制度情况。检查行政部门或经办机构是否有专人负责《社保基金收据》等票据的领购、登记、保管、发放、核销等工作,是否建立使用、发放台账,是否存在使用、发放记录不全,是否存在实际未使用、已使用票据与向财政部门领购时《领购证》上记录不一致的情况;是否存在填写不规范、不正确(即检查填写的内容、大小写金额、编号等要素是否是一次性复写,财务专用章、收款人和财务主管的签章等印章是否齐全,是否存在涂改、挖补和重复开具的情况,是否存在撕毁作废票据等)的情况;是否存在丢失、被盗和不按规定核销的情况,是否按规定报告票据丢失和声明作废;是否存在管理员、使用人员因工作调动、退休等不按规定办理移交手续的情况;是否存在填写金额与实际缴存基金金额不一致的情况;是否存在使用过期票据的情况等。

(三)其他检查内容。检查是否存在擅自买卖、转让、转借、伪造《社保基金收据》等票据的违法违规行为,是否存在与其他财政票据相互串用行为;是否存在违反票(收)据管理规定的其他行为;各县、区城乡居民养老保险行政管理部门、经办机构是否定期组织人员对《社保基金收据》的使用、管理工作进行检查和监督。检查票据收入金额是否记入信息系统个人账户、记账是否准确、有无错记情况、个人账户记录变更是否及时;检查是否按规定将收缴的城乡居民养老保险基金足额上缴;是否存在城乡居民养老保险待遇支付不按财务制度规定进行管理的情况,如是否存在手工发放、现金支付、代领的情况等。

三、检查方式和步骤

采取市重点检查,各县、区在本辖区内异地交叉检查和各县、区自查相结合的方式开展。具体步骤如下:

(一)自查阶段(2016年3月25日前完成)。各县、区开展自查,自查面必须达到100%。于2016年3月25日前报送自查报告到市社会保险事业局后进行汇总;另外,同时上报异地交叉检查人员名单,各县、区各报四名人员,把姓名、单位和职务详细列清楚,由市社会保险事业局报送到市人社局社会保险基金监督科。

(二)各县、区异地交叉检查阶段(2016年5月25日前完成)。采取由市级人社部门基金监督、城乡居民养老保险行政管理人员分别带领由市人社局社会保险基金监督、社会保险行政工作人员组成的异地交叉检查组,到各县、区开展异地交叉检查。异地交叉检查面必须达到100%。2016年5月31日前需完成异地交叉检查存在问题征求意见、整改通知下发和异地交叉检查报告撰写和报送。

(三)市重点检查阶段(2016年6月25日以前完成)。市人社局将组成检查组,到各县、区开展重点检查,具体时间和重点检查另行通知。

(四)重点检查报告征求意见和下发责令整改通知阶段(2016年7月25日前完成)。市检查组向接受市重点检查的各县、区有关单位征求对检查结果的意见,确定检查发现的问题并起草、下发责令整改通知。

(五)市开展督查和回访复查阶段(2016年8月25日前完成)。组织人员对各县、区组织开展自查情况、异地交叉检查情况进行全面督查,内容包括:成立组织机构、研究检查工作会议记录、制定检查工作方案、形成自查报告、开展异地交叉检查情况(参加检查人员、具体检查时间、检查工作底稿、检查意见反馈、检查情况报告)、形成异地交叉检查结论、发送整改通知等。另外,还将针对各县、区异地交叉检查、市重点检查发现问题,对整改落实情况开展复查,了解整改进度、存在问题等。

(六)总结和完善提高阶段(2016年9月25日前完成)。根据自查、异地交叉检查和市重点检查、督查回访等阶段掌握的情况,此外,还将针对专项检查发现的问题,由市人社局社会保险科牵头,社会保险基金监督处、市社会保险事业管理局等配合,建立健全全区的管理制度;督促各县、区相关部门进一步细化管理制度和抓好制度落实。

四、有关工作要求

(一)加强组织领导。为切实加强组织领导,确保专项检查顺利进行,市人社局成立检查领导小组,组长由苏云局长担任,副组长由黄振良副局长担任,成员由局社会保险基金监督科科长、社会保险科科长和市社会保险事业局分管副局长担任。领导小组办公室设在局社会保险基金监督科,具体负责专项检查的组织实施。各县、区人社局要统一思想认识,高度重视,成立相应领导机构,认真制定检查工作方案,确保人员、经费到位,确保检查顺利开展。

(二)加强协作配合。各县、区要加强工作统筹协调,明确检查职责分工,明确由基金监督机构负责具体组织实施,相关社会保险行政业务部门、经办机构要积极配合。

(三)严格整改处理。各县、区对检查发现的问题,要认真分析原因,及时督促整改。对检查发现的各类违法违规行为,要严格按照法律法规对行为人及单位进行行政处理处罚;对涉嫌违纪的,要及时移送纪检监察机关;对涉嫌犯罪的,要及时移送司法机关。

联系人:曾现贵,联系电话:0777-3688411,电子邮件:qzrsjd@163.com

附件:全区城乡居民养老保险基金征收所使用票据情况专项检查统计表一、二、三、四


城乡居民养老保险票据专项检查附件.xls

设为首页| 收藏网站| 网站帮助| 法律声明| 联系我们| 站点地图

主办:钦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承办:钦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电子政务中心

桂ICP备10005983号-1|桂公网安备:45070302000553号|网站标识码:4507000042