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文机关: | 钦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 成文日期: | 2018年6月11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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标 题: | 关于印发钦州市钦江水质综合治理工作实施方案的通知 | ||
发文字号: | 钦政办电〔2018〕34号 | 发布日期: | 2018年06月29日 |
钦州市钦江水质综合治理工作实施方案
根据自治区环境保护厅预警通报,2018年第1季度,我市钦江东断面水质从上年同期Ⅲ类下降至Ⅳ类,其中,1月水质下降至Ⅳ类;2月水质下降至劣Ⅴ类。同时,钦江东断面4月水质下降至劣Ⅴ类。钦江西断面近年来水质持续为劣Ⅴ类。当前,我市钦江水质下降趋势明显,总体形势十分严峻。根据《关于研究钦江水质提升工作的会议纪要》(钦政阅〔2018〕35号)、《关于研究水环境质量改善相关工作的会议纪要》(钦政阅〔2018〕53号)、《钦江水环境综合整治第二次工作例会纪要》(钦政阅〔2018〕58号)及《钦江水环境综合整治第三次工作例会纪要》(钦政阅〔2018〕59号)要求,为切实改善钦江水环境质量,确保完成水污染防治目标任务,制定本方案。
一、工作目标
2018年,钦江流域水环境质量得到有效改善,其中钦江东监测断面水质稳定达到Ⅲ类,钦江西监测断面消除劣Ⅴ类水体,达到Ⅴ类水质;到2020年,钦江东监测断面水质持续稳定达到Ⅲ类,钦江西监测断面水质持续稳定达到Ⅳ类。
二、重点任务
(一)开展截污专项行动
1. 全面普查主城区排水管网现状
进一步对主城区及灵山县城区地下排水管网现状进行摸排,并对主城区及灵山县城区范围内主要住宅小区排水现状进行普查,全面摸清我市排水系统现状情况。
牵头单位:市住建委,灵山县人民政府
责任单位:市市政管理局、市开投集团公司
完成时间:2018年6月底前
2. 全面排查城中村、老旧城区及城乡结合部排水现状
结合西干渠等13条主城区内河水体,对主城区范围内的牛头湾村、缸瓦窑村、老丁屋村、公鹅田村、黎合江工业园周边、旧钦州学院周边、大榄江周边、平山岛等城中村、老旧城区及城乡结合部排水现状进行全面排查。灵山县要加快开展县城城中村、老旧城区及城乡结合部排水现状排查。
牵头单位:市市政管理局,灵山县人民政府
责任单位:市住建委、市开投集团公司
完成时间:2018年6月底前
3. 加快污水管网建设,完善排水管网系统
根据城区排水管网现状排查情况,进一步加快污水管道建设,全面完善我市排水系统,将主城区内尚未收集的污水全部接入市政污水管网输送至污水处理厂处理。
牵头单位:市开投集团公司,灵山县人民政府
责任单位:市住建委、市市政管理局
完成时间:2018年12月底前
4. 加快推进排污口截流、泵站扩容改造及管网修复疏通
切实开展市城区排污口截流,加快推进污水提升泵站扩容改造及污水管网清淤疏通。2018年8月底前,全面完成明阳街泄洪排污口、钦江二桥东岸南侧400米排污口等11个新排查出市政排污口及钦江西岸二桥至四桥之间第50号直排口等7个原截污不彻底排污口的截流;全面完成钦江西岸一桥、二桥及银河街污水提升泵站扩容改造;全面完成金海湾东大街和南珠东大街污水管网修复疏通。灵山县要加大资金投入,加快县城污水直排口截流。
牵头单位:市市政管理局,灵山县人民政府
责任单位:市住建委、市开投集团公司
完成时间:2018年8月底前
5. 大力推进市城区黑臭水体整治
认真组织实施《钦州市主城区黑臭水体整治规划》。2018年底前,通过多渠道筹措资金,采用PPP模式,完成桃沟、邓屋沟、缸瓦窑沟、东干渠、黄晚沟、西干渠、西干渠康熙岭支流、佳和沟、沙江沟、彭屋沟、望火沟等11条黑臭水体整治。同时,在整治工程完成之前,尽量增加水泵及管道,持续将黑臭水体就近抽至市政污水管网输送至污水处理厂处理。灵山县要多渠道筹措资金,切实开展县城黑臭水体排查及整治。
牵头单位:市市政管理局,灵山县人民政府
责任单位:市住建委、市开投集团公司
完成时间:2018年12月底前
6. 加快推进城区污水处理厂提标改造
加快推进市城区污水处理厂提标改造工程建设,确保河东污水处理厂提标改造工程在2018年6月底前建成,河西及灵山县城区污水处理厂提标改造工程在2018年底前建成,确保其排放尾水达到《城镇污水处理厂污染物排放标准》一级A标准。
牵头单位:市市政管理局,灵山县人民政府
责任单位:市住建委、市开投集团公司
完成时间:2018年6月底,2018年12月底前
(二)开展拔污专项行动
1. 切实开展钦江流域畜禽养殖场摸底排查
加大排查力度,彻底摸清市城区、灵山县城及钦江沿岸禁养区内畜禽养殖场排污状况,核实养殖场信息、养殖种类、数量及养殖粪污排放情况。
牵头单位:市水产畜牧兽医局
责任单位:钦南区、钦北区、灵山县人民政府
完成时间:2018年6月底前
2. 大力推进禁养区内畜禽养殖场清理整治
钦南区、钦北区及灵山县要按照属地管理原则,采取强有力措施,加强人力、物力、财力,加大宣传动员力度,加快市城区、灵山县城及钦江流域禁养区内畜禽养殖场的清理搬迁,确保在2018年7月底前全部清理完成。
牵头单位:钦南区、钦北区、灵山县人民政府
责任单位:市水产畜牧兽医局
完成时间:2018年7月底前
3. 全面开展水产养殖场清洁化改造
加强监督管理,积极督促钦江及大榄江两岸虾塘、鱼塘等水产养殖场实施清洁化改造或建设污水处理站,并确保在2018年12月底前全面完成,否则一律清理取缔。同时,要持续开展水产养殖监测与监管,确保在2018年8月底前完成钦江东断面上游新排查出9个水产养殖排污口的清理取缔,严禁养殖废水直排钦江。
牵头单位:市水产畜牧兽医局
责任单位:钦南区、钦北区、灵山县人民政府
完成时间:2018年12月底前
(三)开展治污专项行动
1. 全面开展“散乱污”企业摸底排查
切实组织开展市城区、灵山县城及钦江流域“散乱污”企业和小作坊的专项大排查,彻底摸清企业数量、类型、分布、排污、证照等情况,并根据排查情况形成“一企一策”的处理意见。
牵头单位:市工信委
责任单位:钦南区、钦北区、灵山县人民政府
完成时间:2018年6月底前
2. 加快开展“散乱污”企业清理整治
根据排查情况和处理意见,加快推进市城区、灵山县城及钦江流域“散乱污”企业和小作坊的清理整治。对非法生产经营的工业企业及小作坊,一律清理取缔;对生产工艺落后、不符合产业政策、排污量较大、环境安全隐患突出的企业进行关停、转产或升级改造。
牵头单位:钦南区、钦北区、灵山县人民政府
责任单位:市工信委
完成时间:2018年7月底前
3. 积极引导企业分期分批搬迁入园
组织开展调查研究,主动对接钦江流域内工业企业,帮助企业解决生产经营等方面的困难,提升企业环境保护意识,引导企业使用先进、节水的生产设备,并对排污量较大、水污染严重、搬迁条件成熟的企业,实施分期分批搬迁入园。
牵头单位:市工信委
责任单位:钦南区、钦北区、灵山县人民政府
完成时间:2019年12月底前
(四)开展清污专项行动
1. 切实开展钦江沿岸环境整治清理工作
全面排查河道堤防范围内违法违规项目,严厉查处违法覆盖、侵占、损毁河道以及擅自堵塞河道的行为。加快清理钦江两岸违章建筑、生活垃圾、建筑垃圾、排污口淤泥、占用河道养殖点及种植物,并加强监督管理,避免整治问题反弹。
牵头单位:市水利局
责任单位:钦南区、钦北区、灵山县人民政府
完成时间:2018年8月底前
2. 严厉打击非法侵占河道、非法采砂及非法捕捞行为
加强钦江河道巡查,加大执法检查力度,全面查处侵占河道、破坏河道的行为,严厉打击非法采砂及非法捕捞行为。
牵头单位:市水利局
责任单位:钦南区、钦北区、灵山县人民政府
完成时间:2018年8月底前
3. 加强钦江河道垃圾清理及日常保洁
加强钦江河道及水面保洁工作,落实河道日常环境卫生管理,落实保洁人员,及时清理水面漂浮物及岸边垃圾,净化、美化河道,打造美丽钦江。
牵头单位:市水利局
责任单位:钦南区、钦北区、灵山县人民政府
完成时间:长期持续
三、保障措施
(一)落实资金保障
一是市财政局牵头按照轻重缓急原则,切实做好污水直排口截流、排污口临时应急抽水、污水提升泵站扩容改造、污水管网建设及修复、黑臭水体整治、大榄江环境综合整治、河西片区雨污分流改造、畜禽及水产养殖清理整治等重点项目资金保障工作。二是市地税局牵头从严抓好企业环保税征管工作,建立税务与环保部门工作协作机制,严格执行环保税相关法律法规,加大企业排污成本,倒逼钦江沿岸企业治污减排。三是市发改委牵头切实抓好钦江水质综合治理相关项目运作工作,主动争取中央及自治区资金支持,逐步开展PPP合作模式,积极引进社会资本。四是各县区要加大财政资金投入力度,确保钦江治理措施有效落实。
牵头单位:市财政局、市地税局、市发改委
责任单位:钦南区、钦北区、灵山县人民政府
完成时间:长期持续
(二)加强法治保障
市公安局要积极配合市政、水利、水产畜牧兽医、工信等部门及各县区开展钦江流域“散乱污”企业、小作坊、养殖场、非法采砂、非法捕捞、非法侵占河道等摸底排查及清理整治,依法严厉打击非法排污的违法犯罪行为及对抗钦江水质综合治理违法违规行为,依法组织开展打击破坏钦江管理保护的违法行为及危害钦江水生态环境安全、水资源安全、防洪公共安全的违法犯罪活动,并扎实做好证据收集、固定工作,对有违法犯罪嫌疑的,依法立案查处,对涉及环境污染的案件,要成立专案组,专案专办,强力攻坚、快侦快办,确保打击成效。同时,积极协助市人大常委会推动钦江环境保护立法工作。
牵头单位:市公安局
责任单位:钦南区、钦北区、灵山县人民政府
完成时间:长期持续
(三)加大宣传力度
一是加大宣传力度,各县区发动街道、社区、学校等,积极参与钦江保护工作,形成全民参与的环保新格局。二是钦州日报、钦州市广播电视台、钦州新闻网、钦州发布等媒体,派专人全程跟踪报道钦江水质综合治理工作进展情况。三是加大违法违规行为的曝光力度,充分发挥媒体监督作用,对造成钦江污染的违法行为及各单位不作为、慢作为现象进行公开曝光。
牵头单位:市委宣传部
责任单位:钦南区、钦北区、灵山县人民政府
完成时间:长期持续
(四)强化督查问责
市委督查室、市人民政府督查室不定期以明察或暗访形式对钦江水质综合治理工作进行监督检查,将督查情况上报市委、市人民政府,并进行全市通报,始终保持高压态势。市纪委监委机关、市委组织部要对不作为的领导干部进行约谈,对严重不作为、影响工作推进的领导干部进行职务调整或撤职处理。
牵头单位:市委督查室、市人民政府督查室
责任单位:市纪委监委机关、市委组织部
完成时间:长期持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