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文机关: | 钦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 成文日期: | 2018年6月8日 |
---|---|---|---|
标 题: | 关于印发钦州市近岸海域污染防治方案的通知 | ||
发文字号: | 钦政办〔2018〕46号 | 发布日期: | 2018年06月27日 |
钦州市近岸海域污染防治方案
为贯彻落实《水污染防治行动计划》《近岸海域污染防治方案》和《广西水污染防治行动计划工作方案》《钦州市水污染防治行动计划工作方案》,保障海洋环境安全,加强近岸海域环境保护,更好开展近岸海域污染防治工作,结合实际,制定本方案。
一、基本形势
钦州地处西南沿海,面临北部湾,是大西南最便捷的出海通道。海域东以丹竹江和大风江一线与北海市海域相邻,西以茅岭江-龙门岛西部与防城港海域相连,由东至西,分为三娘湾海域、钦州港海域以及茅尾海海域。全市海岸线长563公里,按海洋功能区划,海域管辖面积约2000平方公里;大小海岛294个,其中有居民海岛6个,无居民海岛288个。2017年全市海洋生产总值达510亿元,占全市生产总值的42.7%。2017年钦州市近岸海域水质优良率(一、二类海水合计比例)为75%,海水环境功能区达标率为75%,水质状况一般。超二类标准的点位(GX0701)位于茅尾海海域内,超标因子为无机氮、活性磷酸盐。
二、指导思想与目标
(一)指导思想
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全面贯彻党的十九大及习近平总书记关于生态文明建设系列讲话精神,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关于生态文明建设的总体部署,以稳固和改善近岸海域环境质量为核心,加快产业转型升级,严格控制各类污染物排放,开展生态保护与修复,加强海洋环境监督管理,为我市经济社会可持续发展提供良好的生态环境保障。
(二)基本原则
质量导向,保护优先。以稳固和改善近岸海域环境质量为导向,各项任务措施紧密结合稳固环境质量需要,确保水质“只能更好、不能变差”。坚持保护优先,绿色发展,以近岸海域水质改善促进区域产业结构和空间布局优化,提高环境污染治理水平。
河海兼顾,区域联动。按照“从山顶到海洋”“海陆一盘棋”的理念,统筹陆域和海域污染防治工作,推动生态保护区域联动,增强近岸海域污染防治和生态保护的系统性、协同性。
突出重点,全面推进。“十三五”期间,以综合整治茅尾海海域污染为重点,推进近岸海域污染防治工作,提高工作水平和成效。
综合防治,精准施策。针对海域环境问题的特点,合理设计防治方案,管理措施与工程措施并举,生态系统自然修复与人工修复相结合,提高污染源排放控制和入海河流水质管理的精细化水平。
(三)主要目标
“十三五”期间,钦州市近岸海域水质保持稳定不降;2020年国控监测点位水质优良率达到国家下达的考核目标要求;入海河流水质与2014年相比有所改善,且基本消除劣于V类的水体。
加强入海排污口监测和管理,全面清理非法或设置不合理的入海排污口,确保入海排污口废水达标排放;近岸海域汇水区域内城镇污水处理设施全面达到一级A类处理标准。
2020年底前,根据地区环境容量、排污许可证发放情况等完成工业固定污染源总氮削减任务;海洋国土空间的生态保护红线面积占管辖海域总面积比例不低于35%,大陆自然岸线保有率不低于35%;全市湿地面积(含滨海湿地)不低于8.34万公顷,海水养殖面积控制在3.4347万公顷以内。
三、重点任务
(一)促进沿海地区产业转型升级
1. 调整沿海地区产业结构。
结合“一带一路”建设、北部湾经济区发展、北部湾城市群发展等国家重大战略,实施科技引领,加快沿海地区实现创新驱动发展和绿色发展转型。加快化解船舶、钢铁等行业过剩产能,推动产业升级,引领新兴产业和现代服务业发展。加快构建沿海现代农业产业体系,优化海水养殖业空间布局。加强工业企业园区化建设,推进循环经济和清洁生产,积极建设生态工业园区,加强资源综合利用和循环利用,实施工业园区废水集中处理。
2. 提高涉海项目环境准入门槛。
(1)提高行业准入门槛。从严控制“两高一资”产业在沿海地区布局,严格执行环境保护和清洁生产等方面的法律法规标准和重点行业环境准入条件,从产业结构、布局、规模、区域环境承载力、与相关规划的协调性等方面,严格项目审批,提高行业准入门槛;依法淘汰沿海地区污染物排放不达标或超过总量控制要求的产能。
(2)严格污染物排放控制要求。针对当前海洋环境污染问题的特点,严格执行国家和地方污染物排放标准,强化工业企业总氮和总磷等污染物负荷削减。在超过水质目标要求、封闭性较强的茅尾海海域实行新(改、扩)建设项目主要污染物排放总量减量置换。
(3)严控围填海和占用自然岸线的建设项目。严格按照海洋主体功能区划、海洋功能区划、近岸海域环境功能区划和生态保护红线要求,加强近岸海域建设项目环境准入管理,在环境影响评价、排污许可、入海排污口设置等方面,落实围填海、自然岸线和生态保护红线管控要求。
(二)逐步减少陆源污染排放
1. 开展入海河流综合整治。
(1)明确入海河流整治目标和工作重点。开展主要入海河流综合整治,到2020年,纳入《水污染防治行动计划》考核范围的钦江、茅岭江、大风江等3条入海河流达到水质目标要求(具体见附件1),其中钦江作为整治工作的重点。除此之外,应对区域内其他入海河流(包括季节性河流)情况进行全面调查、登记,开展入海断面水质监测,根据水环境功能要求,自行确定水质目标,明确环境质量责任。相关管理部门共享入海河流调查登记信息。
(2)严格实行入海河流水体达标方案。认真贯彻落实《钦江东、钦江西监测断面水体达标方案》中的重点工作任务,全力推进骨干工程建设,加强“一河一策”精准治污力度,确保入海河流水质达到既定目标。
(3)组织开展入海河流整治。全面落实河长制,从控源减污、内源治理、水量调控等方面,因地制宜采取工程和管理措施,充分考虑与已批准的相关规划文件衔接。加强组织领导,加大环境监督管理力度,建立长效管理机制,确保入海河流水质逐步改善。在有条件的情况下,采用水环境模型预测污染治理措施的水质改善效果,优化工程项目布局与规模。
(4)时间进度安排。2018至2020年,在实施各《入海河流水体达标方案》过程中,要逐年对入海河流水质状况、治理成效、工程项目建设与运行、环境监督管理、长效机制建设、投融资模式等情况进行总结分析,形成年度工作报告,并于每年3月底将上年情况上报市环保局。
2. 规范入海排污口管理。
(1)加强入海排污口动态识别和管理工作。从县区开始,从下到上,在现已认定的32个入海排污口排查成果上(具体见附件2),进一步核实和调查相关信息,开展非法和设置不合理入海排污口识别,不断完善近岸海域污染源监管平台登记,及时更新清理入海排污口工作信息表,动态识别和管理入海排污口情况。
(2)清理非法和设置不合理入海排污口。对现有的11个非法或其他新增的非污和设置不合理入海排污口制订具体的清理整治要求和方案,根据实际情况依法实施清理整治工作。
(3)加强入海排污口监测和管理,确保入海排污口废水稳定达标排放。按照《全国陆域直排入海污染源监测技术要求(暂行)》,对日排水量大于或等于100吨的入海污水排放口实施每季1次的监测。监测结果出现超标的入海排污口,应按照轻重缓急、先易后难、分步实施的工作思路,逐步实施截流和清理工作。
3. 加强污染物排放控制。
(1)科学确定污染物排放控制目标。
“十三五”期间,根据近岸海域水质改善需求,结合水域纳污能力,围绕无机氮等首要污染物,因地制宜确定污染物排放控制指标,并纳入污染物排放总量约束性指标体系。按照《控制污染物排放许可制实施方案》的要求,改变单纯的以行政区域为单元分解污染物排放总量指标的方式,通过差别化和精细化的排污许可证管理,落实企事业单位污染物排放总量控制要求,逐步实现由行政区域污染物排放总量控制,向企事业单位污染物排放总量控制转变。
对于工业固定污染源,按照《控制污染物排放许可制实施方案》和环境保护部相关配套文件要求,结合本地区改善环境质量的需要,确定污染物许可排放浓度和排放量,将所有工业固定污染源污染物许可排放量总和作为该地区工业固定污染源污染物排放总量控制目标。控制指标按照国家排污许可和总量控制相关要求执行。
根据环保部门相关考核办法,在入海河流现有水质目标基础上,增加入海河流总氮水质目标,并根据入海河流浓度下降的阶段性目标要求,制定本地区工业固定污染源许可排放量年度削减计划,并在固定污染源排污许可证中予以明确。
(2)加强各类污染源治理。
通过排污许可严控工业固定污染源排放。环保部门应加强排污许可证监管,督促企业采取有效措施控制污染物排放,达到排污许可证规定的许可排放量削减要求;对建设项目实施污染物排放等量置换或减量置换。应当要求相关工业企业严格落实排污许可管理要求,通过加大环保投入、提升清洁生产水平和治污设施提标改造等措施,提高污染治理水平,确保污染物排放达到排污许可要求,并将污水治理措施向环境保护部门备案,定期向环境保护部门提交许可证执行报告,包括治污设施建设与运行情况、排污口设置,以及排放污染物的种类、浓度和排放量等。
加强工业集聚区污染治理和污染物排放控制。加强经济技术开发区、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出口加工区等工业集聚区污染治理,2018年底前,要完成灵山工业区(陆屋、武利)、浦北工业园区(张黄)、钦南区金窝工业园(进口资源及新材料加工园区)、钦州市皇马工业园、北部湾林木产业园、北部湾华侨投资区等6个工业集聚区污水处理设施建设及安装在线设施并投入运行。新建、升级工业集聚区应同步规划、建设污水集中处理设施或利用现有的污水集中处理设施,污水集中处理设施应具备脱氮除磷工艺,并安装自动在线监控装置。
提高城镇污水处理设施氮磷去除能力。加快现有城镇污水处理设施升级改造,到2018年近岸海域汇水区域内我市城镇污水处理设施(具体见附件3)全面达到一级A排放标准。鼓励有条件的地区在城镇污水处理厂下游采取湿地净化工程等措施,进一步削减污染物入河入海量。推进城镇污水处理厂达标尾水的资源化利用,减少排入自然水体的污染物负荷。
加强畜禽养殖与农村面源污染控制。对于规模化畜禽养殖,要推广以“益生菌+”为核心的现代生态养殖模式,做好畜禽栏舍节水控污生态化改造和粪污储存设施建设,提高畜禽养殖废弃物的资源化利用水平;对就地就近有足够消纳土地的,要建设粪污处理设施和利用设施,实现粪污就地就近利用;对小型分散的畜禽养殖,推广“益生菌+干清粪”技术,鼓励种植农户就近使用所产有机肥;对于小型分散畜禽养殖、农村生活、农业种植等面源,结合农村环境综合整治工作,通过建设分散型污水处理、生态拦截、湿地净化等工程措施,以及提高化肥利用率等途径,减少污染物排放。在具备条件的河口区域开展湿地建设,减少面源污染物入海量。
(3)加强污染物排放控制的监测监控与考核。应将总氮纳入地表水水质例行监测;环境保护部门在监督性监测过程中将总氮作为必测指标,确保有效掌握固定污染源总氮排放状况。相关排污单位应当按照排污许可证的规定,自行开展监测,保障数据合法有效并及时向社会公开。重点排污单位应当安装总氮、总磷自动在线监控装置,鼓励其他排污单位安装总氮、总磷在线监测设备,并与环境保护部门联网。将总氮纳入河流水质目标考核,并向社会公开。对于入海河流和近岸海域污染物浓度不降反升、排放控制目标完成情况较差的地区,市环保部门或相关督察部门应通过区域限批、约谈、挂牌督办等方式督促并指导相关县(区)采取有效措施加以整改。
(4)时间进度安排。2018年底前,按照国家排污许可证管理名录规定时限完成相关行业排污许可证核发,并严格按证监管,推动污染物减排重点工程建成投运,基本建成总氮监测监控体系。
2018-2020年,全面开展污染物排放控制工作,进行污染物排放控制情况的年度考核。
4. 严格控制环境激素类化学品污染。
完成环境激素类化学品生产使用情况调查,监控评估水源地、农产品种植区及水产品集中养殖区风险,实施环境激素类化学品淘汰、限制、替代等措施。
(三)加强海上污染源控制
1. 加强船舶和港口污染防治。
全面推进船舶和港口污染防治工作,持续推进船舶结构调整,协同推进船舶污染物接收设施建设及其与城市公共处理设施的衔接,加强污染物排放监测和监管等。2020年底前,按照船舶污染物排放标准,完成现有船舶的改造,经改造仍不能达到要求的,依法限期予以淘汰。
2. 加强海水养殖污染防控。
沿海渔业重点县区组织编制《养殖水域滩涂规划》,依法科学划定养殖区、限制养殖区和禁止养殖区;合理布局海水养殖,严格控制养殖区域、养殖密度和养殖面积,全面执行海洋生物资源养护规定;完善水产养殖基础设施,推进水产养殖池塘标准化改造,鼓励沿海各市开展海洋离岸养殖,支持推广深水抗风浪养殖网箱。发展水产健康养殖,继续组织健康养殖示范创建活动;加强养殖投入品管理,落实《兽药抗菌药及禁用兽药五年专项治理计划》(农质发〔2015〕6号),加强水产养殖环节用药的监督抽查。
2018年底前,沿海渔业重点县(区)发布县级《养殖水域滩涂规划》。沿海各级渔业主管部门推进水产养殖池塘标准化改造、近海养殖网箱环保改造、海洋离岸养殖和集约化养殖、新创建一批水产健康养殖示范场,加强养殖投入品管理。
(四)保护海洋生态
1. 划定并严守生态保护红线。
在海洋重要生态功能区、海洋生态脆弱区、海洋生态敏感区等区域划定生态保护红线,合理划定纳入生态保护红线的湿地范围,明确湿地名录,并落实到具体湿地地块,明确生态保护红线管控要求,构建红线管控体系。沿海各地的海洋资源开发建设活动应严守生态保护红线;非法占用生态保护红线范围的建设项目应限期退出;导致生态保护红线范围内生态破坏的,应按照生态损害者赔偿、受益者付费、保护者得到合理补偿的原则,进行海洋生态补偿。
2. 严格控制围填海和占用自然岸线的开发建设活动。
认真执行围填海管制计划,严格控制围填海规模,加强围填海管理和监督。重点海湾、自然保护区、湿地公园、海洋特别保护区的重点保护区及预留区、重点河口区域、重要滨海湿地区域、重要砂质岸线及沙源保护海域、特殊保护海岛及重要渔业海域禁止实施围填海;生态脆弱敏感区、自净能力差的海域严格限制围填海;严肃查处违法围填海行为。近岸海域湿地的开发建设活动管理,应按照《湿地保护修复制度方案》(国办发〔2016〕89号)、《关于加强滨海湿地管理与保护工作的指导意见》(国海环字〔2016〕664号)、《广西壮族自治区湿地保护条例》等规定予以落实。
3. 保护典型海洋生态系统和重要渔业水域。
加大红树林、珊瑚礁、海藻场、海草床、河口、滨海湿地、泻湖等典型海洋生态系统,以及产卵场、索饵场、越冬场、洄游通道等重要渔业水域的调查研究和保护力度,健全生态系统的监测评估网络体系,因地制宜地采取红树林栽种、珊瑚、海藻和海草人工移植、渔业增殖放流、建设人工鱼礁等保护与修复措施,切实保护水深20米以内海域重要海洋生物繁育场,逐步恢复重要近岸海域的生态功能。
4. 加强海洋生物多样性保护。
以生物多样性保护优先区域为重点,开展海洋生物多样性本底调查与编目。加强海洋生物多样性监测预警能力建设,提高海洋生物多样性保护与管理水平。对国家和地方重要湿地,要通过设立国家公园、湿地自然保护区、湿地公园、水产种质资源保护区、海洋特别保护区等方式加强保护,在生态敏感和脆弱地区加快保护管理体系建设。加强海洋特别保护区、海洋类水产种质资源保护区建设,强化海洋自然保护区监督执法,提升茅尾海自治区级红树林自然保护区等现有海洋保护区规范化能力建设和管理水平。定期开展海洋类型自然保护区卫星遥感监测。开展互花米草等海洋外来入侵物种防控措施研究。
5. 推进海洋生态整治修复。
根据《海洋生态修复项目管理办法》,围绕滨海湿地、岸滩、海湾、海岛、河口、珊瑚礁等典型生态系统,实施“南红北柳”湿地修复、“蓝色海湾”综合治理和“生态海岛”保护修复等工程,恢复海岸带湿地对污染物的截留、净化功能;修复鸟类栖息地、河口产卵场等重要自然生境。在围填海工程较为集中的钦州港湾实施生态修复工程。到2020年,保持滨海湿地总面积不少于8.34万公顷,整治海域面积不少于800公顷。实施沿海防护林体系建设工程,构筑坚实的沿海生态屏障。严格控制各种占用大陆和海岛自然岸线的建设活动,保护自然生态和自然岸线,到2020年,整治海岸线长度不少于12公里。
6. 时间进度安排。
2018年底前,建立海洋生态补偿相关标准和海洋生态补偿机制;启动建设“天地一体化”生态保护红线监管平台。
(五)防范近岸海域环境风险
1. 加强沿海工业企业环境风险防控。
加强沿海环境风险较大的工业企业环境监管。加强沿海工业开发区和沿海石化、化工、冶炼、石油开采及储运等行业企业的环境执法检查,提高环境违法行为的处罚力度,消除环境违法行为。编制重大突发环境事件应急预案。提升船舶与港口码头污染事故应急处置能力,加强沿海地区突发环境事件风险防控。在沿海地区各级政府突发环境事件应急预案中,应完善陆域环境风险源和海上溢油及危险化学品泄漏对近岸海域影响的应急方案,完善风险防控措施,定期开展应急演练。加强有关部门环境应急能力标准化建设。探索建立健全沿海环境污染责任保险制度。
2. 防范海上溢油及危险化学品泄漏对近岸海域污染风险。
开展海上溢油及危险化学品泄漏环境风险评估,防范溢油等污染事故发生。加强海上溢油及危险化学品泄漏对近岸海域影响的环境监测。健全海上溢油及危险化学品泄漏污染海洋环境应急响应机制。针对可能污染近岸海域的海上溢油和危险化学品泄漏事故,明确近岸海域和海岸的污染治理责任主体,完善应急响应和指挥机制。按照“统一管理、合理布局、集中配置”原则,配置应急物资库,建设应急物资统计、监测、调用综合信息平台。
四、保障措施
以改善海域环境质量状况为核心开展污染综合整治,探索实施海域网格化水质监测,进行河口海湾生态环境调查与评估诊断,有针对性地开展污染治理工作;试点开展钦州湾(含茅尾海)等重点海域污染物总量控制制度研究,结合“蓝色海湾”等重大工程的部署与安排,全面落实本方案确定的各项任务和措施。根据《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加快推进生态文明建设的意见》《生态文明体制改革总体方案》《党政领导干部生态环境损害责任追究办法(试行)》《水污染防治行动计划》等文件精神,从组织领导、监管、资金、技术等方面对实施近岸海域污染防治工作予以充分保障,做好公众参与和社会监督工作。
(一)加强组织领导
强化地方政府近岸海域环境保护责任。地方各级政府对本地区近岸海域环境保护负总责,要将实施方案的各项任务分解落实到各相关部门,确定各项任务的年度工作目标,做好水污染防治行动计划实施方案和本方案的衔接,确保完成各项任务。市级各有关部门按照部门职责,对本方案的实施予以指导(分工方案见附件4),加强部门协作,及时解决方案实施中出现的问题,适时向市环保局报告方案实施情况。
2018年至2021年,每年3月中旬前向市环保局报送本地区近岸海域污染防治工作报告及相关文件。
(二)强化监督管理
贯彻执行入海污染物排放总量制度,切实落实国家制订的总氮等重点污染物排放总量和减排目标指标,同时,严格围填海管理,合理有序开发保护沿海滩涂,建立资源环境承载能力监测预警机制,深化规划环评,逐步提高重点产业资源环境效率准入门槛,倒逼沿海地区产业绿色发展。加强近岸海域环境监测监控能力建设,进一步完善近岸海域、入海河流和直排海污染源监测监控体系,推进近岸海域环境信息共享。定期开展陆源污染与近岸海域环境形势分析,动态跟踪方案实施情况,进行近岸海域环境预警,及时发现和解决近岸海域突出环境问题。加强近岸海域环境保护监督执法能力建设,提高执法队伍素质,严格环境执法,加大执法力度,提高执法效率。实施考核评估,强化考核结果在上级资金分配、区域限批、责任追究等方面的作用。
(三)发挥市场机制作用
地方各级政府要加大资金投入,统筹近岸海域污染防治各项任务,提升资金使用效率,确保实现方案目标。充分发挥市场机制作用,建立多元化筹资机制,推行环境污染第三方治理,推进市场化运营,逐步将近岸海域污染防治领域全面向社会资本开放,健全投资回报机制,以合作双方风险共担、利益共享、权益融合为目标,推广运用政府和社会资本合作(PPP)模式。
(四)强化科技支撑
加大对近岸海域污染防治相关科学研究的支持力度,以需求为导向,组织开展近岸海域污染防治共性、关键、前瞻技术研发,加强陆海统筹污染控制、滨海湿地生态保护与修复、近海资源环境承载力、沿海产业结构转型升级等理论和技术方法研究。加强科技成果共享和转化,推广成熟先进的污染治理和近岸海域生态修复等适用技术。
(五)加强公众参与
加强近岸海域环境信息公开和公众参与。按照相关规定公开近岸海域环境质量、海岸带开发利用等信息,组织公众参与海洋环境保护公益活动,提高公众保护海洋环境的意识。各级环境保护部门要按规定公开新建项目环境影响评价信息,重点排污单位要依法及时准确地在当地主流媒体上公开污染物排放、治污设施运行情况等环境信息,接受社会监督。通过公开听证、网络征集等形式,充分了解公众对重大决策和建设项目的意见。健全举报制度,充分发挥环保举报热线和网络平台作用,及时办理公众举报投诉的近岸海域环境问题。
附件:1. 钦州市入海河流名单及水质目标表
2. 钦州市主要入海排污口基本情况表
3. 钦州市近岸海域汇水区域城镇污水处理设施清单
4. 钦州市近岸海域污染防治重点工作部门分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