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钦州市人民政府及其各部门任命的国家工作
人员宪法宣誓组织办法(试行)》
(征求意见稿)征求意见
为贯彻落实《国务院及其各部门任命的国家工作人员宪法宣誓组织办法》、《广西壮族自治区实施宪法宣誓制度办法》,由市人社局牵头起草了《钦州市人民政府及其各部门任命的国家工作人员宪法宣誓组织办法(试行)》。现将《钦州市人民政府及其各部门任命的国家工作人员宪法宣誓组织办法(试行)》(征求意见稿)全文公布,广泛征求社会公众意见。有关单位和社会各界人士如对征求意见稿有修改意见,请于2018年3月22日前反馈市人社局,联系电话:0777-2812698,传真:0777-3688000,邮箱:srsj2812698@qinzhou.gov.cn。
钦州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2018年3月9日
钦州市人民政府及其各部门任命的国家工作
人员宪法宣誓组织办法(试行)(征求意见稿)
宪法宣誓是国家工作人员履行国家赋予职责的重要仪式。为激励和教育国家工作人员忠于宪法、遵守宪法、维护宪法、依法履职尽责,推进法治政府建设,根据《广西壮族自治区实施宪法宣誓制度办法》《广西壮族自治区人民政府及其各部门任命的国家工作人员宪法宣誓组织办法(试行)》等精神,结合实际,制定本办法。
一、市人民政府任命的市人民政府副秘书长,市人民政府工作部门的副职,市人民政府直属特设机构、派出机构、直属事业单位和部门增挂牌子单位的正、副职,部门二层机构处级领导班子成员等国家工作人员,在任命后进行宪法宣誓。
二、宣誓誓词如下:
我宣誓:忠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维护宪法权威,履行法定职责,忠于祖国、忠于人民,恪尽职守、廉洁奉公,接受人民监督,为建设富强民主文明和谐美丽的社会主义现代化强国努力奋斗!
三、市人民政府任命的国家工作人员的宪法宣誓仪式,由市长或者受市长委托的副市长监誓,由市人民政府秘书长或者受市人民政府秘书长委托的副秘书长主持。
四、举行宪法宣誓仪式,应当奏唱中华人民共和国国歌。
五、宪法宣誓场所应当庄重、严肃,悬挂中华人民共和国国旗或者国徽。
六、宪法宣誓人员进行宪法宣誓时,着装应当整洁、得体。
七、宣誓仪式一般采取集体宣誓的形式,根据市人民政府任命国家工作人员情况及时分批举行;根据需要,也可采取单独宣誓的形式。
集体宣誓时,由1人领誓。领誓人面向国旗或者国徽站立,左手抚按《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右手举拳,领诵誓词;其他宣誓人在领誓人身后整齐站立,面向国旗或国徽,右手举拳,跟诵誓词。领誓人由宪法宣誓仪式组织单位指定。
单独宣誓时:宣誓人面向国旗或者国徽站立,左手抚按《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右手举拳,诵读誓词。
八、市人民政府各部门任命的科级国家工作人员,任命后进行宪法宣誓。宣誓人员范围由各部门按照干部管理权限确定。举行宪法宣誓仪式时由各部门主要负责同志或者受主要负责同志委托的领导班子成员监誓,各部门的干部人事管理机构负责人主持,宣誓程序参照本办法执行。
九、市人民政府任命的国家工作人员的宪法宣誓,由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会同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具体组织实施,市人民政府各部门任命的国家工作人员的宪法宣誓,由各部门分别组织实施。
十、已经参加宪法宣誓的国家工作人员交流担任同一级别职务时,不再进行宪法宣誓。
十一、宣誓人员按时参加宪法宣誓仪式,不得无故缺席。如有特殊情况,须书面报告组织实施单位,并参加下次宪法宣誓。
十二、宣誓仪式应公开进行。
十三、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