钦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
《钦州市老年人优待暂行办法》的通知
钦政办〔2009〕185号
各县、区人民政府,钦州港经济开发区、三娘湾旅游管理区管委,市直各委、办、局:
《钦州市老年人优待暂行办法》已经市人民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钦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
二○○九年十一月二日 |
钦州市老年人优待暂行办法
为了弘扬中华民族敬老养老助老的传统美德,切实保障老年人合法权益,发展老龄事业,构建和谐社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老年人权益保障法》和全国老龄委办公室等21个部门《关于加强老年人优待工作的意见》(全国老龄办发〔2005〕46号)等有关规定,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一条 本办法所称老年人是法律所指的60周岁以上的公民。具有本市户籍的老年人可以在所在县区老龄工作部门办理《老年人优待证》(以下简称《优待证》)。本市户籍的老年人均可依照本办法在市辖各县区范围内享受优待服务。
第二条 城乡老年人不承担各种社会集资。农村老年人不承担“一事一议”筹劳任务和筹资任务以及免交乡村公益事业金。
第三条 本市户籍百岁以上老人享受每月120元的长寿补贴,90周岁至99周岁的高龄老年人每月享受50元的高龄生活补贴。行政、事业单位和未实行退休人员社会化管理的企业单位,由原单位按原经费渠道按月发给,其他人员由户籍所属镇(街道)民政机构核实名单登记造册,报县区民政部门审查,呈同级政府批准后按季发给个人。所需经费由县区人民政府(管委)统筹解决。
第四条 农村五保老人、低保老人参加新型农村合作医疗个人缴费部分政府给予全额资助;城镇低保老人或低收入家庭老人参加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享受政府的保险补助和医疗救助,个人缴费每年只需25元。60周岁以上重度残疾的低保老人个人不缴费。今后如有调整标准,则按新的规定执行。
第五条 县区卫生部门每年要组织医护人员为90周岁以上老年人提供一次免费常规体检。有条件的单位要定期组织本单位退休老年人做健康检查,经费由单位负担。
第六条 本市老年人持《优待证》在市内各级医疗单位治病时,优先提供导医服务,优先就诊、划价、交费、配药、住院。70周岁以上高龄老年人免交门诊挂号费。有条件的医疗单位应为患有慢性病或行动不便的老年人设立家庭病床、提供上门服务。
第七条 老年人因突发病使用急诊救护车,本市辖区、县范围内出车费全免。
第八条 本市城乡低保家庭老年人去世,按殡仪馆规定的基本丧葬服务费用减半收取,亲属办理手续时须出示低保证明。城乡无劳动能力、无生活来源、无法定赡养人和抚养人的“三无”老人以及农村五保老人去世,基本丧葬服务费用全免。所需经费由去世老人户籍所在地的县区人民政府(管委)负担。
第九条 城市公共汽车要设立“老幼病残孕”专座。本市老年人持《优待证》乘车,60周岁以上享受半价优惠,70周岁以上全免费。倡导老年人乘公交车出行错开上、下班及上、下学交通高峰时段。
第十条 每年敬老节(重阳)前后三天,本市三娘湾、八寨沟、刘冯故居、六峰山、大芦村、五皇山等所有旅游景区(点)门票全免费向持《优待证》老年人开放,其他时间对60周岁以上老年人半价优惠,70周岁以上老年人全免费。
第十一条 老年人持《优待证》免费进入公园、文化宫(馆),免费使用公厕。
第十二条 老年人上老年大学(学校),免收个人学杂费。
第十三条 邮政、电信部门和银行网点应当为老年人优先办理业务,或设立“老病残孕”座位等候服务。
第十四条 城镇贫困、低保纯老年人户优先纳入廉租房保障范围。符合市人民政府规定条件的城区范围内城镇户籍孤寡老年人和低保纯老年人户,可优先享受廉租住房实物配租的保障方式。
第十五条 各级法律服务机构优先向老年人免费提供法律咨询。对老年人因赡养费、抚养费、养老金、退休金、抚恤金等纠纷提起的诉讼案件,要予以优先立案、优先审理、优先执行。城乡“三无”老人、低保老人、五保老人、社会福利机构供养的老人和其他困难老年人,因合法权益受到侵害提起诉讼,可以申请司法救助和法律援助,缓交、减交或者免交诉讼和律师等有关费用。申请司法救助和法律援助,应当由户籍所在地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给予相关证明。公证机关在办理老年人有关养老协议公证和申办遗嘱公证时,减半收取公证费。
第十六条 各级国家机关、企业事业单位、社会团体、群众自治组织和公民,都应当按照本办法履行优待服务老年人的职责和义务。各有关部门要研究制订细则实施本办法,要把优待项目和内容落实到位。各涉老行业单位要在服务场所设置“老年人优先”或“老年人优惠”等提示标志。
第十七条 各级人民政府及有关部门,应当根据经济社会发展的情况,逐步加大对老龄事业的投入,健全对老年人的社会保障制度,把老年人优待工作所需经费列入预算;城乡规划建设,要逐步增加老年人的文化体育活动场所,努力实现老有所养、老有所医、老有所教、老有所学、老有所为、老有所乐的目标。
第十八条 本办法由市老龄工作委员会及其成员单位负责检查督促,组织实施。
第十九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实施。《钦州市人民政府关于对全市高龄老年人实行优待服务的通知》(钦政发〔1999〕53号)、《钦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进一步完善全市高龄老年人优待服务工作的通知》(钦政办〔2002〕75号)及《钦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落实我市百岁老人补贴制度的通知》(钦政办函〔2005〕40号)同时废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