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贯彻落实《国务院关于改革和完善中央对地方转移支付制度的意见》(国发〔2014〕71号)、《中共广西壮族自治区委员会 广西壮族自治区人民政府关于加快县域经济发展的决定》(桂发〔2017〕16号)、《广西壮族自治区人民政府关于改革和完善自治区对市县转移支付制度的实施意见》(桂政发〔2015〕46号)等文件精神,充分调动全区各设区市、县(含县级市,以下统称县)当家理财积极性,有效发挥财政体制对经济转型升级和民生改善的引导和保障作用,经自治区人民政府同意,现就改革完善自治区对县财政体制、促进县域经济发展提出如下意见。
一、重要意义
2011年以来,我区全面实行自治区财政直管县财政体制改革,理顺和规范了自治区以下财政分配关系,减少了管理层级,提高了行政效率,增强了县级财政保障能力,促进了县域经济发展和基本公共服务均等化。但是,随着形势发展,自治区直管县财政体制执行中也出现了一些新情况、新问题,比如,自治区与设区市对县的管理衔接不够顺畅,自治区管理对象过多,设区市管理及监督责任弱化,积极性有待增强;政策过于强调平均公平,激励机制有待强化;设区市对所辖县的财政扶持力度减弱,财政事权和支出责任不匹配;中心城市对周边县辐射和带动作用发挥不够,发展条件好的县发展不够快,县域经济发展缺少排头兵。因此,改革完善现行自治区对县财政体制十分迫切和必要。
二、基本原则
连续一贯,保持稳定。确保全区各级财政现行体制政策规定范围内的利益基本不变,促进设区市、县财政平稳运行。自治区对所有县在转移支付测算上按同一标准公平对待,确保原有财政分配体制的稳定性。
目标导向,强化激励。突出财政体制对地方经济发展的引导和激励作用,建立健全奖优罚劣机制,充分调动设区市、县发展积极性。注重发挥中心城市的辐射功能和带动能力,促进区域协调发展,支持发展条件好、优势突出地区率先发展,做大做强县域经济。
明晰责任,强化管理。进一步明确自治区、设区市和县各自职责,强化设区市对县级财政的主体管理责任,引导和激励设区市加大对县的支持力度,加强对县财政业务的管理指导和监督检查,形成自治区和设区市互相补位、齐抓共管的局面。
三、主要内容
(一)建立自治区财政直管县和市管县分类管理机制。为适应城镇化、工业化发展趋势,进一步发挥中心城市对所辖县的辐射和带动作用,将目前全部县由自治区财政直管改为部分自治区直管和部分设区市直管。自治区财政直管只是自治区财政对县财政有关业务管理方式上的直管,减少管理层级,提高行政效能,不替代设区市作为县上级财政主管部门的职能地位,设区市仍对所辖县负有主体管理责任。市管县在财政管理方式上为设区市直接管理,自治区间接管理。自治区财政直管县与设区市管县只是管理方式上的差别,原则上不改变原有财政分配体制,确保市管县享受自治区财力补助基本不变。
(二)市管县。重点考虑与中心城市距离近、适宜统一规划布局、利于经济社会一体化发展的县由设区市管理,加速县域经济融入城市经济步伐。对经济辐射能力较强的南宁市、柳州市以及纳入北部湾城市群规划的北海市、钦州市和防城港市,全部实行市管县,以增强城市统筹发展能力。
1.体制补助(上解)基数。自治区财政在核定下达2017年体制补助(上解)基数时,仍以县为单位进行测算,核定后合并有关设区市和市管县的体制基数。今后,自治区财政以设区市为单位核定体制补助(上解)基数,有关设区市财政负责所辖市管县的体制基数核定工作。
2.税收返还。自治区财政核定下达2017年税收返还基数时,仍以县为单位进行测算,核定后合并有关设区市、市管县增值税和消费税税收返还基数、所得税收入返还基数、成品油价格和税费改革税收返还基数以及其他税收返还基数。
3.转移支付。一般性转移支付、专项转移支付继续按中央和自治区现行财政补助政策规定的范围进行分配,仍以县为单位测算,计算方法仍保持不变。资金下达到有关设区市,具体额度通知到有关市管县。
4.资金调度。自治区财政统一核定各设区市、县资金留解比例,并通知到各设区市和各市管县。各设区市按照自治区核定的留解比例计算与其市管县的资金往来。资金调度由自治区财政拨付到有关设区市,再由设区市拨付到市管县。设区市要制定统一规范的资金调度实施细则,并报财政厅备案,确保市管县资金调度及时足额。
5.财政结算。年终财政结算项目、结算数额,由自治区财政结算到有关设区市,设区市结算到市管县。
6.债务管理。市管县的政府债券额度继续按中央和自治区现行政策进行分配,仍以县为单位测算,计算方法仍保持不变。设区市财政统一加强所辖县债务管理并督促落实市管县按期偿还债务。
(三)自治区直管县。除市管县以外的县,仍由自治区直管。相关工作继续按现行自治区财政直管县体制政策执行。
四、建立激励约束机制
为进一步激发设区市扶持所辖县发展的积极性,更好地发挥设区市在城市规划、项目布局、招商引资、地域毗邻管理等方面优势,增强设区市统筹区域发展能力和辐射功能,强化设区市对县的指导管理和带动发展,做大做强县域经济,建立激励约束机制。
(一)设立县域经济发展专项奖励资金。对获得年度“广西科学发展先进县(城区)”的县,自治区财政分别给予5000万元的一次性财力奖励;对获得年度“广西科学发展进步县(城区)”的县,自治区财政分别给予3000万元的一次性财力奖励,用于项目前期工作、产业发展、财源培育等。
(二)建立县税收收入增长奖励机制。对连续3年地方税收收入增幅均超过全区各县平均增幅20%以上的县,对其上年地方税收收入超出全区各县平均增幅20%的部分,自治区按25%—30%给予奖励;其中属于市管县的,自治区再按25%—30%给予设区市奖励,鼓励设区市支持市管县加快发展,培育县域经济排头兵。
(三)建立市管县税收收入上划奖励机制。对连续3年上划自治区税收收入增幅均超过全区各县平均增幅20%以上的市管县,对其上年上划额超出全区各县平均增幅20%的部分,自治区按50%—60%给予设区市和市管县奖励,奖励资金的具体分配由设区市与市管县商定。
(四)建立招商引资奖励机制。为鼓励设区市加大对市管县在招商引资、项目布局等方面的倾斜支持,对将符合《西部地区鼓励类产业目录》(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令第15号)有关规定的重大招商引资项目布局到市管县的设区市,自治区按照该项目产生的上划自治区本级税收收入较上年增量部分的20%—25%给予设区市奖励。
(五)建立高新技术产业地方税收增量奖励机制。为引导县支持高新技术产业加快发展,经国家、自治区认定的高新技术企业的企业所得税上划自治区较上年增量部分,自治区给予县一定奖励。
(六)建立设区市扶持县发展奖励机制。为鼓励设区市加大对所辖县(市管县和自治区直管县,下同)补助力度,促进区域协调发展,对连续3年补助所辖县资金总额均增长的设区市,自治区按照设区市对所辖县上年增量补助资金的50%给予设区市奖励。奖励资金由设区市统筹用于所辖县经济社会均衡发展。设区市对所辖县的增量补助资金指设区市动用自有财力安排的资金,不含中央及自治区下达的专项补助资金。
(七)建立税收收入增长与相关转移支付协调机制。自治区在测算相关转移支付时,对市县地方税收收入增幅超过全区平均增幅20%的部分,不计为标准财力,以鼓励市县培植财源,发展经济,努力增收,避免因发展快、增收多影响转移支付。
(八)建立奖励性支出约束机制。对财政自给率和财政保障能力均低于全区平均水平,但绩效考评奖励人均标准高出全区平均水平的自治区直管县,扣减其下年相关转移支付,以约束奖励性支出。
五、强化管理责任
财政厅:综合运用体制和转移支付等政策工具,根据不同市县经济发展和财政状况,因地制宜,分类施策,建立健全管理体制机制。对财政困难县,建立基本财力保障机制,加大财政的倾斜和支持力度,逐步提高其财政保障能力;对财力较好县,建立财力提升奖补机制,视其自身努力程度给予差异化奖补,促进其提高基本公共服务保障能力;对经济发展强县,建立发展奖励机制,合理确定政策目标,调动县级发展经济、培植财源的积极性,促进好县更好,强县更强;对财政自给率低、奖励性工资支出水平过高、支出结构不合理的县,建立约束惩罚机制,消除“养懒人”现象。
自治区业务主管部门:要主动适应自治区对县财政体制改革的要求。严格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预算法》要求及时提出相关资金安排方案,资金方案原则上要细化到市管县和自治区直管县;出台相关政策,除中央明确规定外,未经自治区党委、自治区人民政府批准或会商自治区财政厅同意,严禁要求设区市、县财政安排配套资金,切实减轻设区市、县财政负担;简政放权,将能够下放的项目审批权限尽量下放,扩大市县人民政府在经济发展和管理方面的自主权,强化市县的监督和管理责任。
设区市人民政府:设区市应承担对全部所辖县的主体管理责任。设区市原则上应给予所辖县同等政策待遇,不得自行调整设区市与所辖县间的财政体制,确要调整必须报财政厅同意,一律不得向享受均衡性转移支付的所辖县集中收入和财力,一律不得截留所辖县的转移支付;设区市要建立激励所辖县发展的奖补机制,切实履行对所辖县经济发展、城市规划、项目投资、财政补助的扶持责任,充分发挥中心城市的辐射功能和带动作用,促进所辖区域经济社会协调发展;设区市要履行对所辖县财政改革、政策执行、预算收支、预决算公开、债务管理、信息报送、报表汇总等财政日常工作业务管理指导和监督责任。
县级人民政府:要坚决克服“等、靠、要”依赖思想,积极落实自治区党委、自治区人民政府关于加快县域经济发展的决策部署,明确发展目标,培育壮大特色产业,加快产业转型升级,大力培植财源,做大做强财政蛋糕;要加强财政管理,科学合理编制预算,统筹组织收支,优化支出结构,坚持厉行节约,保运转、保民生、保稳定促发展;要积极贯彻落实好设区市在财政管理方面的决策部署和工作要求。
全区各设区市扶持县发展的财政补助资金文件,要抄送财政厅。各设区市、县要严格遵守财经纪律,确保相关数据材料真实准确。对故意弄虚作假,骗取自治区奖励资金的设区市、县,自治区给予全区通报并全额追回奖励资金,同时在下一年转移支付中全额扣减相应转移支付。
六、工作要求
(一)统一认识,加强领导。改革完善自治区对县财政体制,对进一步理顺和规范全区各级人民政府间财政分配关系,充分调动市县积极性,促进县域经济发展意义重大。全区各级各部门要统一思想认识,加强领导,周密部署,在实践中注重调查研究,及时总结反馈经验,发现解决存在问题,确保改革顺利推进。
(二)增强服务意识,提升服务水平。全区各级各部门要增强服务意识,鼓励、支持和帮助县级深化改革、扩大开放、加快发展,着力营造良好的发展环境。严格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预算法》规定时限下达项目和资金,提前业务办理时间,简化资料报送环节,优化审核审批流程,提高对县级的服务水平,以利于县级推进项目实施,加快支出进度。
(三)加强财政信息化建设,提高资金监管能力。强化财政监管信息化支撑,依托数字财政建设,创新财政资金监管模式,提升监管能力。提高文件传达、指标校核、资金划拨等信息化水平,建立覆盖自治区、市、县的数据交换平台,实现数据大集中、大共享。同时,按照政府信息公开要求及时全面公开预决算信息,发挥公众的监督作用。
本意见执行期限为2017—2020年,到期后再研究是否延期或调整。各设区市的现行规定,凡与本意见不符的,一律停止执行;各设区市今后出台有关财政体制的文件不得与本意见相违背。如中央财政体制有调整的,我区相应调整自治区对下财政体制。
附件:自治区直管县和市管县名单
2017年7月15日
附件
自治区直管县和市管县名单
序号 |
设区市 |
县 |
类别 |
1 |
南宁市 |
横县 |
市管县 |
2 |
宾阳县 |
市管县 |
|
3 |
上林县 |
市管县 |
|
4 |
马山县 |
市管县 |
|
5 |
隆安县 |
市管县 |
|
6 |
柳州市 |
柳城县 |
市管县 |
7 |
鹿寨县 |
市管县 |
|
8 |
融安县 |
市管县 |
|
9 |
融水苗族自治县 |
市管县 |
|
10 |
三江侗族自治县 |
市管县 |
|
11 |
桂林市 |
阳朔县 |
市管县 |
12 |
灵川县 |
市管县 |
|
13 |
全州县 |
自治区直管县 |
|
14 |
兴安县 |
自治区直管县 |
|
15 |
永福县 |
市管县 |
|
16 |
荔浦县 |
自治区直管县 |
|
17 |
平乐县 |
自治区直管县 |
|
18 |
桂林市 |
恭城瑶族自治县 |
自治区直管县 |
19 |
灌阳县 |
自治区直管县 |
|
20 |
龙胜各族自治县 |
自治区直管县 |
|
21 |
资源县 |
自治区直管县 |
|
22 |
梧州市 |
苍梧县 |
自治区直管县 |
23 |
岑溪市 |
自治区直管县 |
|
24 |
藤县 |
市管县 |
|
25 |
蒙山县 |
自治区直管县 |
|
26 |
北海市 |
合浦县 |
市管县 |
27 |
防城港市 |
上思县 |
市管县 |
28 |
东兴市 |
市管县 |
|
29 |
钦州市 |
浦北县 |
市管县 |
30 |
灵山县 |
市管县 |
|
31 |
贵港市 |
平南县 |
自治区直管县 |
32 |
桂平市 |
自治区直管县 |
|
33 |
玉林市 |
容县 |
自治区直管县 |
34 |
博白县 |
自治区直管县 |
|
35 |
陆川县 |
自治区直管县 |
|
36 |
北流市 |
市管县 |
|
37 |
兴业县 |
自治区直管县 |
|
38 |
贺州市 |
昭平县 |
自治区直管县 |
39 |
钟山县 |
自治区直管县 |
|
40 |
富川瑶族自治县 |
自治区直管县 |
|
41 |
百色市 |
田阳县 |
市管县 |
42 |
田东县 |
市管县 |
|
43 |
平果县 |
市管县 |
|
44 |
德保县 |
自治区直管县 |
|
45 |
靖西市 |
自治区直管县 |
|
46 |
那坡县 |
自治区直管县 |
|
47 |
凌云县 |
自治区直管县 |
|
48 |
乐业县 |
自治区直管县 |
|
49 |
田林县 |
自治区直管县 |
|
50 |
隆林各族自治县 |
自治区直管县 |
|
51 |
西林县 |
自治区直管县 |
|
52 |
河池市 |
罗城仫佬族自治县 |
自治区直管县 |
53 |
环江毛南族自治县 |
自治区直管县 |
|
54 |
南丹县 |
自治区直管县 |
|
55 |
天峨县 |
自治区直管县 |
|
56 |
凤山县 |
自治区直管县 |
|
57 |
东兰县 |
自治区直管县 |
|
58 |
巴马瑶族自治县 |
自治区直管县 |
|
59 |
河池市 |
都安瑶族自治县 |
自治区直管县 |
60 |
大化瑶族自治县 |
自治区直管县 |
|
61 |
来宾市 |
象州县 |
自治区直管县 |
62 |
武宣县 |
自治区直管县 |
|
63 |
金秀瑶族自治县 |
自治区直管县 |
|
64 |
忻城县 |
自治区直管县 |
|
65 |
合山市 |
自治区直管县 |
|
66 |
崇左市 |
天等县 |
自治区直管县 |
67 |
大新县 |
自治区直管县 |
|
68 |
龙州县 |
自治区直管县 |
|
69 |
宁明县 |
自治区直管县 |
|
70 |
扶绥县 |
自治区直管县 |
|
71 |
凭祥市 |
自治区直管县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