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外商投资项目审批权限(外商投资项目实行备案制)
全国人大常委会决定,于2016年10月1日起实行《外商投资企业设立及变更备案管理暂行办法》。《办法》对外商投资企业的设立及变更做出新要求:
企业设立备案:设立外商投资企业,属于本办法规定的备案范围的,在取得企业名称预核准后,应由全体投资者(或外商投资股份有限公司的全体发起人,以下简称全体发起人)指定的代表或共同委托的代理人在营业执照签发前,或由外商投资企业指定的代表或委托的代理人在营业执照签发后30日内,通过备案系统,在线填报和提交《外商投资企业设立备案申报表》(以下简称《设立申报表》)及相关文件,办理设立备案手续。
企业变更备案:属于本办法规定的备案范围的外商投资企业,发生以下变更事项的,应由外商投资企业指定的代表或委托的代理人在变更事项发生后30日内通过备案系统在线填报和提交《外商投资企业变更备案申报表》。
二、国内投资项目审批权限
对企业不使用政府性资金投资建设符合国家产业政策的项目,一般实行登记备案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