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钦州市矿产资源总体规划(2016-2020年)》
(钦政办﹝2018﹞25号)解读
一、编制背景
“十三五”期间,是钦州市全面建成小康社会的关键时期,全市将大力实施“开放创新、港城联动、产业强市、生态惠民”发展战略,建通道、扩总量、提质量,实现社会经济跨越式发展。这对钦州市矿产资源的勘查、开发利用和保护工作提出了更高的要求,全面推进矿业经济转型升级,提高资源集约节约综合利用水平,加快推进绿色和谐矿山建设进程,加强矿山地质环境综合治理,创新矿产资源管理理念,为钦州市实现“十年巨变”目标提供坚实资源保障。为科学合理开发利用和保护矿产资源,促进矿业健康持续发展,依据《广西壮族自治区国土资源厅关于开展我区第三轮市、县级矿产资源规划编制工作的通知》(桂国土资发〔2014〕65号)、《广西壮族自治区矿产资源总体规划(2016-2020年)》《钦州市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第十三五个五年规划纲要》等文件要求和部署,钦州市国土资源局委托编制了《钦州市矿产资源总体规划(2016-2020年)》(以下简称《规划》)。《规划》是钦州市矿产资源勘查、开发利用与保护的指导性文件,是钦州市国土资源管理部门依法审批和监督管理本市矿产资源勘查开发利用和保护活动的重要依据,是县级矿产资源规划编制的主要依据。
二、编制原则
(一)坚持绿色发展。全面落实生态文明建设总体要求,准确厘清生态红线范围,矿产开发坚决避开和退出生态红线,坚持绿水青山就是金山银山,坚持绿色勘查、绿色开发理念,协助建设好、保护好十万大山和北部湾沿海生态功能区,助力打造碧海蓝天美丽钦州。
(二)坚持特色发展。矿产资源开发利用与区域经济发展紧密结合,以建设“一带一路”有机衔接的重要门户和打造西南中南地区开放发展战略支点为目标,紧密结合钦州保税港区和中马钦州产业园区的建设,发挥临海优势,加速形成石化、钢铁产业基地,充分挖掘陶瓷土等境内优势矿产,助力推进全市经济发展。
(三)坚持协调发展。全面落实自治区发展战略,支持矿业经济做强做大,实现矿业经济发展与社会经济协调发展,坚持“开矿一方、造福一方”,矿业企业助力当地经济实现跨越式发展。
(四)坚持保护优先。深入落实节约优先战略,形成节约资源和保护资源环境的空间格局,实施资源利用总量和强度“双控”行动,加大对市境内战略性新兴矿产资源稀土矿和优势矿产陶瓷土的保护力度,切实提高资源利用效率,提高资源保障能力。
三、规划目标
《规划》提出六大方面目标:一是到2020年全市实现矿业采选工业产值5.0亿元,以矿产资源为原料的加工制造业产值达到1000亿元;二是进一步加强矿产资源调查、勘查工作,新发现矿产地2处,提交钛铁矿物(TiO2)3万吨、铅锌金属1万吨、锰矿石200万吨;三是进一步优化矿产资源开发利用结构,开采矿石总量达1300万吨,严格限制开采煤、锰、稀土等矿产,关闭钦州煤矿,限制锰矿产量;四是进一步控制矿山总数,加快矿业转型升级,全市采矿权总数控制在215个以内,大中型矿山比例力争达到15%,主要矿山“三率”水平达标率达到85%,绿色和谐矿山比例达到30%以上;五是持续推进矿山地质环境综合治理工作,完成矿山地质环境治理恢复面积160公顷,其中历史遗留矿山60公顷,新建和生产矿山100公顷,完成矿山土地复垦面积134公顷,其中历史遗留矿山54公顷,新建和生产矿山80公顷;六是加强规划实施管理,完善矿业权市场,逐步建立矿产资源可持续利用长效机制,充分发挥矿产资源信息系统的社会服务功能和对政府决策的支撑作用。
四、重点任务和内容
《规划》以服务钦州市经济社会发展大局为目标,重点任务和内容主要有:
(一)分解细化上级规划布局、内容和指标。落实自治区规划划定的“钦州-防城港稀土、锰矿重点调查评价区”、“梧州-玉林稀土、金刚石、干热岩、钨钼锡铅锌多金属重点调查评价区”等2处调查评价区,“防城港大平-钦州大寺-南宁横县南乡稀土锰矿限制勘查区”1处限制勘查区,“广西钦州市浦北县泉水镇油页岩矿普查勘查区块”1处勘查区块,“广西横县云表-长寨-校椅矿区三水铝土矿限制开采区”1处限制开采区,“钦北区那蒙稀土矿矿产资源保护区”1处资源保护区,三娘湾滨海旅游风景区等17处禁止开采区在钦州市境内的空间范围和相关工作内容;落实明确煤、锰、稀土等为限制开采矿种,可耕地内砖瓦用粘土为禁止开采矿种。
(二)统筹部署本市矿产资源的开发利用与保护总体布局。到2020年,全市采矿权总数控制在215个以内,其中重要矿产资源采矿权15个,砂石土矿产资源采矿权200个(砂石资源矿山控制在42个以内)。补充划定钦北区大垌镇稔子坪煤矿、页岩矿限制开采区等5处限制开采区,划定犀牛脚花岗岩允许开采区等10处砂石土矿产允许开采区,划定钦北区小董石灰岩备选开采区1处砂石土资源备选开采区;在全市范围划定20个重要矿产开采规划区块,在市辖城区划定59个砂石土矿产开采规划区块,稳定和保障全市矿产资源开发利用大局。
(三)进一步优化矿产开发利用结构。明确不再新建设计开采规模5万吨/年以下锰矿、10万吨/年以下铅锌矿、10万吨/年以下地下铁矿、20万吨/年以下露天铁矿,陶瓷土最低开采规模应达到5万吨/年,市辖城区新建采石场(建筑材料用花岗岩、石灰岩、砂岩)和砖瓦用页岩矿山最低开采规模分别达到50万吨/年和20万吨/年,各县根据实际情况再细化最低开采规模要求,但不能低于上级规划最低规模要求。到2020年,全市大中型矿山比例力争提高到15%,实现大、中、小矿山协调发展。
(四)持续推进矿山转型升级。继续淘汰年产标砖3000万块以下的砖厂,鼓励矿山进行升级改造成节能、环保、机械化程度高的隧道窑或轨道窑。新设的露天采石场,在矿山范围内的地形条件必须满足修路上顶、超前剥离要求。加大陶瓷土开发利用招商引资力度,积极培育大中型陶瓷加工企业,使用现代化、机械化生产模式,实现规模化、标准化生产。着力提高资源利用效率与水平,全市主要矿山“三率”水平达标率达到85%。
(五)加快发展绿色矿业。坚持绿色矿业发展道路,到2020年全市绿色和谐矿山比例达到30%以上,大中型矿山和小型金属矿山列入自治区级绿色矿山,到2020年建成绿色和谐矿山比例30%;小型非金属矿山列入市级绿色和谐矿山建设,到2020年建成市级绿色和谐矿山比例达到20%。推进矿山地质环境综合治理工作,完成矿山地质环境治理恢复面积160公顷,完成矿山土地复垦面积134公顷。
(六)加强矿产资源开发监督管理及制度改革。建立市、县矿产资源规划管理信息系统,加强规划数据库与其他矿政管理数据库的互联互通,做好规划信息与相关信息资源的整合,实现国土资源“一张图”管理,完善矿业权市场,逐步建立矿产资源可持续利用长效机制,充分发挥矿产资源信息系统的社会服务功能和对政府决策的支撑作用。
为确保各项目标任务有效落实,《规划》重点从建立规划实施责任分工和目标考核制度、建立矿产资源规划年度实施制度、严格矿产资源勘查开发项目规划审核、加强矿产资源勘查开发日常监督管理、加强规划实施情况监督检查、加强规划学习宣传和培训、提高规划管理信息化水平等七个方面明确举措、强化保障,为落实规划目标任务提供有力支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