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文机关: | 钦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 成文日期: | 2018年2月28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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标 题: | 关于印发钦州市城市公立医院综合改革医疗服务价格调整实施方案的通知 | ||
发文字号: | 钦政办〔2018〕16号 | 发布日期: | 2018年03月08日 |
钦州市城市公立医院
综合改革医疗服务价格调整实施方案
为贯彻落实《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城市公立医院综合改革试点的指导意见》(国办发〔2015〕38号)、《国务院医改办关于印发城市公立医院综合改革试点工作分工方案的通知》(国医改办发〔2015〕55号)和《广西壮族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城市公立医院综合改革试点的实施意见》(桂政办发〔2016〕95号)等文件要求,进一步深化我市医药卫生体制改革,加快推进我市城市公立医院改革工作,以破除医疗机构“以药补医”机制为切入点,全面实行城市公立医院药品零差率销售改革,同步实行医药价格和医保(含城镇职工医疗保险、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支付政策调整,结合实际,制定本方案。
一、指导思想
坚持城市公立医院的公益性,取消药品(中药饮片除外)加成,实行零差率销售政策。将城市公立医院补偿由服务收费、药品加成收入和政府补助3个渠道改为服务收费和政府补助2个渠道。通过调整医疗服务价格、加大政府投入、改革支付方式、降低医院运行成本等,建立科学合理的补偿机制。实现有效控制人民群众医药费用负担不合理增长,又体现城市公立医院医疗服务技术和服务价值的效果,推动分级诊疗制度形成,促使城市公立医院不断完善成本控制和精细化管理,提高运行效率。
二、基本原则
(一)坚持政府主导原则。强化政府办医职责,加大财政保障力度,确保城市公立医院公益性。
(二)坚持工作创新原则。充分用好国家给予城市公立医院改革的政策优势,切实做好城市公立医院改革各项政策的顶层设计,力求形成城市公立医院改革新模式。
(三)坚持协同推进原则。在有效控制居民医药费用负担不合理增长的基础上,通过理顺医疗服务价格、完善医保支付方式改革、增加财政投入,以及城市公立医院强化成本控制等多种动态协同方式,建立维护公益性、调动积极性、保障可持续的政府办医卫生机构运行新机制。
三、实施范围和时间
(一)实施范围
市直城市公立医院:市一医院及其钦州港区分院、市二医院、市中医医院、市妇幼保健院、市中西医结合医院、市精神病医院。
市辖区城市公立医院:钦南区人民医院、钦南区妇幼保健院、钦北区人民医院、钦北区妇幼保健院、钦北区中医医院。
(二)实施时间
2018年3月1日起正式实施,上述城市公立医院启动药品零差率销售工作,同步实施医药价格和医保支付政策调整改革工作。
四、实施内容
(一)实行药品零差率销售
城市公立医院使用的全部药品(中药饮片除外)按照进价零差率销售,取消原实行的药品按进价加成15%销售政策。
(二)改革补偿机制
城市公立医院取消药品加成由此减少的合理收入,按照调整医疗服务价格补偿85%,财政专项补助资金补偿15%原则进行补偿,市直城市公立医院财政专项补偿由市财政承担,市辖区城市公立医院财政专项补偿由市辖区财政承担。城市公立医院药品加成收入统一以2015年全区卫生决算报表数据为准。
(三)调整城市公立医院部分医疗服务价格
按照“总量控制、结构调整、有升有降、逐步到位”的调价原则,以及考虑国家医药价格管理体制的变化,在自治区县级公立医院价格改革政策的基础上,结合我市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政策确定调价方案。
1. 取消、降低部分医疗服务项目价格
(1)取消挂号费、使用输液用气体净化仪(含材料)2个医疗服务项目。
(2)降低部分大型医用设备的检验检查项目价格。
(3)降低部分检验项目价格。
2. 提高部分综合医疗服务类项目价格
(1)提高门诊诊查费、急诊诊查费、门急诊留观诊查费和一、二、三级医院住院诊查费等项目价格。
(2)提高护理类项目价格,并对护理内容相应进行规范。其他护理项目价格标准也相应进行调整。
(3)提高部分中医及民族医疗类项目的价格,同时制定中医诊疗项目规范。
(4)提高部分手术及麻醉类服务价格。
(5)提高病房床位价格。
医疗服务价格调整后(详见附件),《钦州市医疗服务价格》(2005版)相应的医疗服务项目价格同时停止执行。
(四)完善医保支付方式
医保支付政策与上述价格调整方案同步实施,调整后的医疗服务项目按规定纳入医保政策支付范围,价格提升部分按基本医疗保险政策规定予以支付。总体原则上不增加参保人员个人医药费用负担。
城镇职工医疗保险、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调整后的门诊、住院医疗服务项目纳入基本医疗保险支付范围,调整后的价格按基本医疗保险报销政策执行。
(五)健全完善城市公立医院配套改革政策
加快实施城市公立医院药品、耗材购销和流通领域改革,以市为单位实行集中带量采购,进一步降低药品、耗材价格;完善分级诊疗制度,引导居民有序就医。积极探索建立医疗卫生机构纵向联合协同机制,推进优质医疗卫生资源下沉基层,为居民提供便捷、可靠、有效的医疗服务。
五、保障措施
(一)加强组织领导
市深化医药卫生体制改革领导小组(以下简称领导小组)负责统筹、协调和指导城市公立医院药品零差率销售改革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负责改革风险评估,协调部门之间工作,督促工作落实;市财政局负责落实财政投入政策;市物价局负责统筹制定医疗服务价格调整方案,不定期向领导小组报告进展情况,并负责医药价格的监督和检查,建立价格监测和预警机制,及时防范价格异动,加大对价格垄断和欺诈等违法行为的查处力度;市人社局负责完善医保支付方式改革;其他领导小组成员单位按职责开展相应工作。各医疗机构要精心组织实施,切实加强管理,严格执行价格政策法规,按规定落实好费用清单制度、价格公示制度和价格投诉处理制度,提高医疗服务质量,不断提升公立医院医疗服务能力。未按规定实施药品零差率政策的医疗机构将相应扣减财政补助资金。
(二)强化改革意识
实行药品(中药饮片除外)零差率销售是城市公立医院改革的核心内容之一,也是城市公立医院改革的重点内容之一。各级各部门和各公立医院要充分认识这项改革的重要性、复杂性和艰巨性,强化改革意识,切实抓好改革工作。
(三)加大宣传力度
加大对城市公立医院综合改革,特别是医疗服务价格调整政策的宣传力度,争取广大人民群众对改革政策的理解和支持。要加强舆情监测和研判,妥善处理好改革过程中可能出现的问题。公立医院要广泛、深入做好组织动员,提高医务人员认识,调动医务人员参与改革的积极性,共同营造良好的舆论氛围。
(四)注意总结经验
各级各部门、各公立医院要按照工作要求锐意进取、积极探索,在改革工作中积极总结经验和存在问题,力争构建符合医疗卫生发展规律、保障群众的基本医疗需求,适应我市经济社会发展新常态的医改模式。
(五)加强动态管理
本方案是按照调价原则及考虑国家医药价格管理变化,在县级公立医院改革政策的基础上,结合我市医保支付实际(侧重提高住院项目价格,减轻门诊病人负担)制定,在不增加患者负担的前提下,基本弥补医院执行药品零差率销售后的损失。建立价格动态调整机制,坚持按照“逐步到位”的原则,根据医疗机构实施后的运行情况,不断补充、完善方案。
附件:1. 钦州市城市公立医院医疗服务项目价格调整表
2. 钦州市城市公立医院病房床位价格调整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