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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文机关:钦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成文日期:2018年3月5日
标  题: 关于印发钦州市开展中央预算内投资项目精细化管理试点工作方案的通知
发文字号: 钦政办〔2018〕17号   发布日期: 2018年03月13日
钦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关于印发钦州市开展中央预算内
投资项目精细化管理试点工作方案的通知
钦政办〔2018〕17号
各县、区人民政府,各开发区、管理区管委,市直各委、办、局:
经市人民政府同意,现将《钦州市开展中央预算内投资项目精细化管理试点工作方案》印发给你们,请认真组织实施。
钦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2018年3月5日

钦州市开展中央预算内投资项目

精细化管理试点工作方案

 

  为全面贯彻落实《中央预算内投资计划实施综合监管暂行办法》(发改稽察〔2017〕1955号)、《中央预算内投资项目日常监管实施办法(试行)》(发改稽察规〔2017〕2276号)、《广西壮族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加强中央预算内投资管理的若干意见》(桂政办发〔2017〕35号)、《钦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进一步加强中央预算内投资管理的实施意见》(钦政办〔2017〕138号)和《钦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进一步强化中央预算内投资项目执行监管暂行措施的通知》(钦政办〔2018〕1号)等文件要求,进一步规范我市中央预算内投资管理,切实加快中央预算内投资项目执行,全力做好项目精细化管理试点工作,结合实际,制定本方案。

  一、总体要求

  深入贯彻党的十九大精神,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认真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和自治区决策部署,进一步深化“放管服”改革和优化营商环境,加快推进项目建设和精细化管理,切实发挥中央预算内资金效益,推动形成科学、规范、高效的项目建设和资金使用机制,力争形成可复制、可推广的管理经验。

  二、试点安排

  (一)试点区域。市本级和灵山县作为试点,其他县区参照执行。

  (二)试点项目。2017年以来所获得的中央预算内投资项目。

  (三)时间安排。试点时间从2018年1月起至2018年12月止。2018年12月底前全面总结试点工作做法,争取形成可复制、可推广的管理经验。

  三、试点管理措施

  (一)加强项目策划储备

  对列入试点的市本级和灵山县,根据中央预算内投资专项申报要求,在2018年3月10日前完成每个专项排查,精准组织做好项目策划储备,5月底前指导开展前期工作,编制完成三年滚动投资计划。市本级项目从市本级前期工作经费中安排一定资金用于中央预算内投资项目前期工作,灵山县要安排一定专项资金用于申报项目前期工作。

  (二)加强项目申报管理

  对列入试点的市本级和灵山县,申报中央预算内投资项目必须做到“三明确”:明确申报项目必须完成初步设计或实施方案批复;明确申报项目日常监管单位和监管责任人;明确申报项目建设资金来源。

  (三)加强项目精细化管理

  对列入试点的市本级和灵山县,从自治区投资计划下达之日起,按照6个月内必须开工的时限要求,必须做到“三明确”:明确项目开工前所涉及审批事项、责任部门和完成时限要求;明确项目日常监管单位、监管责任人和联系方式;明确项目具体开工时间要求。同时,每下达一批次中央预算内投资专项,市发改委要组织行业主管部门、日常监管单位、项目业主和涉及有关事项审批部门召开项目前期工作会商会,一次性告知项目前期和建设有关要求,签订履行责任承诺书。对已开工项目,必须做到“三控制”:控制投资和建设规模,确保严格按照下达总投资和内容建设;控制资金到位进度,确保中央预算内资金、配套资金和拨付资金及时到位;控制项目建设进度,确保项目按计划完成投资和建设目标。

  (四)优先项目要素保障

  1. 优先办理报建手续。国土、环保、住建、交通、水利、消防等部门在接到项目报建手续时,1个工作日内告知申报材料是否符合办理条件,申报材料齐全、符合办理条件的必须优先办理,每个事项原则上不超过10个工作日(不含委托第三方评估时间、公示时间、法定征求意见时间)。

  2. 优先办理图审手续。住建部门在接到项目施工图审查材料后必须优先办理,原则上10个工作日内办结,最长不超过15个工作日。

  3. 优先办理财审手续。财政部门在接到项目完整的评审材料后必须优先办理,原则上10个工作日内办结,最长不超过20个工作日。

  4. 优先保障项目用地。对符合申报条件项目,发改部门在申报时抄送国土部门优先落实用地指标;投资计划下达后,国土部门优先通过新增建设用地、使用存量土地或者低效利用土地等途径落实用地。

  5. 优先安排开标。下达投资计划时,发改部门应抄送市公共资源交易中心。对中央预算内投资项目,市公共资源交易中心必须优先安排招投标时间,原则上安排招标公告结束后3个工作日内开标。

  6. 优先开展征搬。下达投资计划时,市发改委应抄送县区人民政府(管委)和征收部门。对涉及征拆项目,项目业主接到下达投资计划后,在2个工作日内向征收部门提交下达项目征搬工作任务申请。征收部门对涉及征搬的项目优先列入年度计划并按程序下达征搬计划,确保中央预算内项目优先开展征搬工作。

  7. 简化资金拨付手续。对项目业主为政府平台公司或事业单位的项目,资金申请可试行先拨后审。对已完成第一次财政资金支付的项目,可直接报财政部门审核支付。在申请支付材料完备的情况下,财政部门需在10个工作日内完成资金拨付。

  8. 优先安排工程价款结算。对中央预算内投资项目,审计部门在收到项目建设单位(或项目业主)完整的评审结算项目送审资料后必须优先办理,原则上2个月内完成,大型项目一般不得超过3个月。

  (五)加强项目竣工验收管理

  1. 规范项目竣工验收程序。市发改委会同灵山县研究出台中央预算内投资项目竣工验收试点流程。项目申请竣工验收前,必须完成前期审批手续、工程质量验收、工程竣工决算审计等程序,档案资料齐全完整。对点多、面广、量大、单项投资额小的基本建设项目可适当简化竣工验收程序。

  2. 建立全覆盖全流程监管台账。项目业主作为档案管理的直接责任主体,要严格规范档案管理,落实专人负责,按照项目全覆盖全流程监管要求,从前期审批、项目申报、资金下达、报批报建、建设管理、资金申请拨付、工程决算、竣工验收等环节,全程跟踪收集档案材料,并及时归档成册。同时,发改、行业主管部门和项目业主要建立中央预算内投资项目档案管理共享机制。

  (六)健全项目监管机制

  1. 严格履行监管责任。项目日常监管从投资计划下达开始到竣工验收为止。日常监管直接责任单位原则上是项目直接管理单位,监管责任人由日常监管直接责任单位派出。项目单位对项目建设的组织、推进、管理承担具体责任;各级发改部门是本辖区中央预算内投资项目牵头协调责任主体,切实负起项目申报、组织协调、监管的责任,对推进不力的项目要及时协调并向本级政府汇报;各级行业主管部门要切实履行好本行业项目建设组织实施责任;政府分管领导负领导责任。监管责任人负责随时到现场掌握工程建设情况,原则上应做到“三到现场”,即开工到现场、建设到现场、竣工到现场。

  2. 做好项目信息报送工作。对非涉密中央预算内投资专项,项目业主必须每月5日前通过国家重大建设项目库及时、准确、完整地报送项目信息和进度数据,接受监管部门和监管责任人的稽察、检查和督查。各级发改部门及市项目管理部门要指导和督促项目业主将项目实施进展信息按时按要求录入国家重大建设项目库,并做好逐级审核把关工作。

  四、保障机制

  (一)加强组织领导

  成立钦州市开展中央预算内投资项目精细化管理试点工作领导小组(以下简称领导小组),组长由分管副市长担任,副组长由市人民政府协管副秘书长和市发改委主任担任,发改、财政、国土、环保、住建、教育、卫计、交通、水利、林业、海洋、征收、行政审批等部门及灵山县人民政府主要领导为成员。领导小组办公室设在市发改委,办公室主任由市发改委主任兼任。灵山县要成立相应机构。

  (二)强化责任落实

  灵山县人民政府和市有关部门作为项目精细化管理的责任主体,要专门落实1名处级分管领导负责试点工作,合力推进中央预算内投资项目执行。发改部门负责统筹协调并指导各部门和项目业主做好试点和计划执行;财政部门负责统筹落实需本级政府配套资金,精简优化财评和资金拨付手续;住建、国土、林业、海洋、环保、征拆等部门负责配合加快项目前期工作;各行业主管部门负责协调本行业项目组织实施。灵山县作为全区试点县,要统筹做好中央预算内投资项目精细化管理试点工作,确保形成可复制、可推广经验。

  (三)实行项目会诊制度

  市发改委每月5日前对项目存在问题进行梳理分类,列明问题清单和责任清单。领导小组不定期召开专题会,对项目进行会诊,按分层级分类别分环节解决原则,对属县区和园区权限范围内的事项,由县区和园区自行协调解决;对仅涉及市级部门权限范围内的事项,市发改委通过专题会、督办函、协调函等形式协调解决;对确需市人民政府协调解决的重大问题,由市发改委报市人民政府,由归口分管副市长协调解决;对确需市人民政府协调解决的重大复杂问题,报请主要领导协调解决。

  (四)强化试点监督执行

  1. 强化“一把手”责任。对列入试点的市本级和灵山县,存在未按照承诺时间节点开工、进度达不到要求被自治区列入重点监测整改项目等情形,市发改委以告知函形式提醒灵山县人民政府和市有关部门主要领导,督促加大项目协调力度,加快推进项目建设。

  2. 实行领导挂牌督办。对列入试点的市本级和灵山县,存在预计无法按时开工、因项目推进慢被自治区列入“黑榜”、连续2次被自治区列入重点监测整改项目、市发改委发出告知函1个月后仍然未达到进展要求等情形,由市人民政府领导召开现场推进会督办。

  3. 发挥媒体监督作用。对列入试点的市本级和灵山县,由市发改委提交新闻媒体对中央预算内投资执行成功经验和典型做法进行宣传报道。对存在被自治区列入“黑榜”、连续2次重点监测项目和市人民政府领导挂牌督办等情形,由市人民政府督查室提交市委宣传部组织新闻媒体进行跟踪曝光。

  (五)严格绩效考核

  对列入试点的县及相关单位给予绩效加分,并在争取和申报中央预算内投资、用地(用海、用林)指标安排等方面给予重点倾斜。同时,将中央预算内执行专项纳入各县区各部门年度绩效考核内容,对县区重点考核开竣工率、投资完成率、资金拨付率、获得资金总量和增速等;对行业主管部门重点考核日常跟踪管理和主动协调解决重大问题等;对项目建设要素保障部门重点考核主动服务和要素保障是否到位等。

  (六)加强信用监管

  对列入试点的市本级和灵山县,将中央预算内投资项目申报、管理和执行情况纳入钦州市信用监测管理。对项目业主伪造报批材料骗取中央预算内投资、审批部门违规为虚假项目出具前期工作批文、转移、侵占、挪用中央预算内资金等行为,一经发现立即收回投资,并将相关信息在“信用钦州”“信用广西”等网站公开,视情节轻重,提请或者移交有关机关依法追究有关责任人的行政或者法律责任,对相关县区或部门同类项目暂停安排中央预算内投资2年。对存在工程转包、施工方组织不力且多次通报整改不到位等行为,一经发现由行业主管部门将中标或施工单位列入“黑名单”,并纳入 “信用钦州”“信用广西”等网站公开。

  附件:钦州市中央预算内投资项目精细化管理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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