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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8-03-12 10:26 来源:钦州市工业和信息化委员会 字体: 【打印文章】

  

《钦州市支持云计算及大数据产业发展

暂行办法》(征求意见稿)征求意见

 

  为贯彻落实《国务院关于促进云计算创新发展培育信息产业新业态的意见》(国发〔2015〕5号)和《广西促进云计算创新发展培育信息产业新业态的实施方案》(桂工信推进函〔2016〕1699号)文件精神,由市工业和信息化委员会牵头起草了《钦州市支持云计算及大数据产业发展暂行办法》。现将《钦州市支持云计算及大数据产业发展暂行办法》(征求意见稿)全文公布,广泛征求社会公众意见。有关单位和社会各界人士如对征求意见稿有修改意见,请于2018年3月23日前反馈市工业和信息化委员会,联系电话:0777-3688600,传真:0777-3688601,邮箱:qzgxw@qinzhou.gov.cn。

 

 

钦州市工业和信息化委员会        

2018年3月12日             

 

  

钦州市支持云计算及大数据产业发展

暂行办法(征求意见稿)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贯彻落实《国务院关于促进云计算创新发展培育信息产业新业态的意见》(国发〔2015〕5号)和《广西促进云计算创新发展培育信息产业新业态的实施方案》(桂工信推进函〔2016〕1699号)等文件精神,促进本市云计算及大数据产业创新发展,结合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设立云计算及信息服务产业发展专项资金,由市财政安排预算资金,市财政局会同市工信委进行管理。市财政局负责专项资金的预算管理和资金下达,对资金使用情况进行监督和评估。市工信委负责会同市财政局确定专项资金的年度重点支持项目,组织项目申报、评审和项目计划的下达,负责组织实施项目监督检查验收。

  第三条 专项资金的管理和使用应遵循统筹规划、突出重点、择优支持、讲究实效、专款专用和科学监管的原则。资金安排的重点以每年发布的专项资金项目通知为准。

 

第二章 支持范围

 

  第四条 支持重点主要包括:

  (一)支持本市具有基础性、战略性的云计算及信息服务产业重点示范建设项目。

  (二)支持物联网、云计算、大数据、移动互联网等领域的新一代信息技术产业研发及产业化项目。

  (三)支持从事电子信息制造研发、软件和信息技术服务、云平台服务、呼叫中心与服务外包、电子商务、信息安全、大数据存储和应用等云计算及大数据相关产业业务发展。

  (四)鼓励本市各类行业企业在日常运营及业务拓展中,使用本市云计算及大数据服务。

  (五)对符合国家产业政策、产业带动力特别强、投入产出比特别高的重大项目,可采取“一企一策”“一事一议”的方式协商落实支持政策。

  

第三章 支持条件

 

  第五条 支持条件主要包括:

  (一)在本市范围内注册登记的具备独立法人资格的企业。

  (二)申报单位资产及经营业绩良好,管理科学规范,信誉度良好,有较强的资金筹措能力;财务管理制度健全,会计信用和纳税信用良好。

  

第四章 支持内容

 

  第六条 租赁补贴

  新落户企业在本市指定场所租用办公或生产用房的,经市工信委商有关部门认定,在云计算及信息服务产业发展专项资金中对其上年度场所租金进行补贴,第一、二、三年分别给予100%、80%、50%的租金补贴,期限为3年,办公用房补贴面积不超过500㎡,生产用房补贴面积不超过1000㎡。

  经营不满1年的不适用本办法。已享受本办法优惠条件的企业,不得将办公或生产用房转租或出租,不得改变办公或生产用房用途,违反上述规定的,退还已获得的补贴。

  第七条 运营补贴

  (一)互联网数据中心(IDC)企业日常运营所产生的带宽费和电费,按如下标准给予补贴:

  1. 企业日常运营所产生的宽带费,第一年按实际宽带费成本的30%给予补贴,第二年按实际宽带费成本的15%给予补贴,期限为2年。

  2. 企业日常运营所产生的电费,第一年按实际电费成本的10%给予补贴,第二年按实际电费成本的5%给予补贴。补贴期限为2年。

  3. 单个企业当年最高补贴额度不超过50万元。

  (二)在本市新注册并获得IDC资质认证的企业,给予一次性奖励20万元。

  (三)本市注册企业购买本地云服务的,按以下标准补贴:

  1. 经认定,云服务费用在30万元以内(含30万元)的,给予云服务费第一年100%,第二年80%,第三年50%的补贴;

  2. 云服务费用高于30万元的,除享受前款优惠政策外,超出30万元的云服务费部分给予第一年50%,第二年30%,第三年20%的补贴;

  3. 单个企业当年最高补贴额度不超过50万元,期限为3年。

  (四)以上(一)、(二)、(三)项资金补贴,经市工信委商有关部门认定后,从云计算专项资金中给予列支。

  第八条 创新奖励

  鼓励和支持企业建立与云计算及大数据相关的工程技术研究中心、工程研究中心、企业技术中心、企业研发中心、重点实验室等科研机构,经市高新技术企业培育领导小组认定,获批为国家级、自治区级、市级科研机构的,从市高新技术企业培育专项资金中分别给予50万元、20万元、5万元的资金扶持。奖励资金的申报、审核和拨付按照《钦州市高新技术企业培育和引进暂行办法》(钦政办〔2013〕144号)相关规定执行。

  第九条 融资支持

  鼓励金融机构对技术先进、带动支撑作用强的重大云计算及大数据项目给予信贷支持。企业获得银行业金融机构贷款用于相关项目的,项目正常运营1年后,经市工信委商有关部门认定,按照同期贷款基准利率,从云计算及信息服务产业发展专项资金中对上年度已支付的贷款利息给予补贴,补贴期限为3年,每年补贴金额不超过100万元。

  积极支持符合条件的云计算企业在资本市场直接融资,按照《钦州市促进企业上市扶持及奖励暂行办法》(钦政办〔2010〕51号)、《钦州市鼓励企业进入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奖励扶持暂行办法》(钦政办〔2015〕43号)进行扶持和奖励。

  第十条 人才奖励

  大力培育产业发展人才,对企业引进的高层次人才,符合《钦州市非公有制企业高层次人才培育和引进暂行办法》(钦办发〔2016〕10号)条件的,在企业地方税收入库级次同级财政人才发展专项资金中按年度给予补贴。在本市范围内首次购买住房的,给予为期3年的购房补贴,第一类人员每人每年20万元,第二类人员每人每年10万元,第三、四类人员每人每年6万元,第五类人员每人每年2万元;同时给予为期5年的安家费补贴,第一类人员每人每年20万元,第二类人员每人每年10万元,第三、四类人员每人每年4万元,第五类人员每人每年2万元,第六类人员每人每年1万元。

  第十一条 保障用地

  云计算及大数据中心项目用地优先列入城市建设规划、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和年度计划,优先保障土地供应。

  

第五章 附 则

 

  第十二条 市工信委牵头组织有关部门对企业申报材料进行初审后报市人民政府审定,市财政局等相关部门根据市人民政府审批意见,向受扶持企业兑现优惠政策。本办法与现行其他政策相重叠时,选择最优惠的政策执行,不得叠加享受。

  第十三条 本办法所需财政奖补资金,按照“谁受益、谁负担”的原则,由市和县区分级负担。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施行,期限3年,由市工信委负责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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