男子化名与人交友 虚构卖车实施诈骗
男子化名与人交友,虚构自己有小汽车出卖,为让对方信任便到二手车交易公司租来一辆车以假乱真实施诈骗,诈骗得手后把租来的汽车归还给租车公司。近日,钦北区人民法院以犯诈骗罪,判处被告人梁某有期徒刑3年,缓刑4年,并处罚金2万元。
2016年8月起,梁某在一次偶然的机会认识谢某,梁某以假名“杨某”的身份与谢某交朋友。2017年3月初,梁某谎称其打算出售一辆凯美瑞轿车,谢某同意购买,二人遂商定购车款项。为骗取谢某的信任,梁某向钦州某二手车交易有限公司租赁了一辆凯美瑞小轿车假冒出售。同年5月10日,梁某骗取了谢某的购车款合计8.5万元,并以“杨某”的名义与谢某签订合同书。同年5月29日,梁某借口将卖给谢某的小轿车开走归还钦州某二手车交易有限公司。
2017年6月7日,梁某自动到公安机关投案,并如实供述其诈骗的犯罪事实。案发后,梁某通过家属向谢某退还了诈骗款项5万元,并取得了谢某的谅解。
钦北区人民法院审理后认为,梁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骗取他人财物,数额巨大,其行为已构成诈骗罪。梁某案发后部分退赃,且取得被害人的谅解,可以酌情从轻处罚。据此,法院遂作出上述判决。
法理评析:
诈骗罪,指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用虚构事实或者隐瞒真相的方法,骗取数额较大的公私财物的行为。根据我国《刑法》第266条规定,诈骗公私财物,数额较大的,处3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3年以上10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数额特别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10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诈骗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1条第一款诈骗公私财物价值3千元至1万元以上、3万元至10万元以上、50万元以上的,应当分别认定为刑法第266条规定的“数额较大”、“数额巨大”、“数额特别巨大”。本案中,梁某骗取他人8.5万元,属于本法条的“数额较大”,构成诈骗罪,梁某主动投案自首,如实供述其犯罪事实,依法可对其从轻或减轻处罚。
作者:钦北区人民法院 庞萍
签发:钦北区人民法院 张世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