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钦州市区2016年初中招生实施办法

2016-05-27 16:14 来源:原创 字体: 【打印文章】

钦州市区2016年初中招生实施办法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义务教育法》《广西壮族自治区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义务教育法〉办法》和《广西壮族自治区义务教育学籍管理实施办法》及《关于做好2016年全区义务教育学校招生入学工作的通知》(桂教基教〔2016〕17号)精神,结合当前钦州市区初中办学实际制定本实施办法。

一、招生对象

为确保市区初中学校办学的规范化和管理安全,提高教育教学质量水平,2016年市区初中招生对象根据以下不同情形确定。

(一)市区小学毕业生。凡2016年市区小学毕业生(含非常住户口人员子女)均列为招收对象,除自愿报读民办学校外,不论户口性质,一律安排就读公办初中学校。

   (二)进城人员市外小学毕业的随迁子女(下称随迁子女)。

1.由市区外调入市区内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或国有和其它所有制大型企业工作的管理型、技术型人员随迁子女。2016年6月8日(2016年市区初中招生报名截止日期,下同)前调入的,其随迁子女列为公办学校招收对象;2016年6月9日(含)后调入的,其随迁子女愿意服从招生调配的,可列入公办学校招收对象,不服从招生调配的列为民办学校招收对象。军人转业、部队干部调动不受调入时间限制,其随迁子女由公办学校招收安排就读。

2. 进城经商办企业人员随迁子女。符合下列条件的市区外进钦州市区经商办企业人员,其随迁子女列为公办学校招收对象:(1)取得工商营业许可、企业法人和税务登记证照,依法纳税;(2)至2016年6月8日,持证经营、生产时间满一年;(3)在钦州市区现居住地所在公安部门办理了居住登记;(4)具有相对稳定住所。不具备以上条件的,列为民办学校招收对象。

3.不在市区小学毕业的进城务工人员随迁子女。

(1)符合下列条件的进钦州市区工商企业、服务机构务工的人员,其随迁子女列为公办学校招收对象:①所务工的单位、机构依法取得法人资格,合法经营、生产;②履行劳动部门的务工管理规定,与用工单位依法签订劳动合同,至2016年6月8日前在同一或不同用工单位、机构连续务工满2年以上;③具备对其随迁子女进行监护的条件,具有相对稳定的住所, 在钦州市区现居住地所在公安部门办理了居住登记。不具备上述条件的,其随迁子女原则上不列为公办学校招收对象,列为民办学校招收对象。

(2)无固定务工单位(机构),在钦州市区从事自由职业、打零工、小买卖等相类进城务工人员随迁子女,具备下列条件的,在公办学校具备招收学位时,其随迁子女列为公办学校招收对象:①守法从业;在市区有相对稳定的住所;②在公安部门办理了居住证,持证连续居住时间至2016年6月8日满3年以上;③具备确保其随迁子女居住与生活安全及实行监护的能力,服从招生调配。公办学校无接收学位或进城务工人员不具备上述条件时,其随迁子女不列为公办学校招收对象,列为民办学校招收对象。

(3)在非法单位、机构从业,在非法用工单位、机构务工人员,或从事非法行业、活动人员,其随迁子女不列为市区学校招收对象。

4.购房人员随迁子女。在市区购房居住,购房者及其子女户口已迁入市区的,其随迁子女列为公办学校招收对象。户口未迁入市区的,按进城务工人员随迁子女相应情形确定。

以上四种情形人员随迁的小学毕业生为非子女,构成法定监护关系的(包括指定监护关系、选定监护关系、因上行法定序位监护人不存在或不具备监护能力等,下同),按随迁子女相应情形列入公办学校招收对象;不构成法定监护关系的,原则上只列入民办学校招收对象。

(三)特殊情况需进市区就读初中的市区外小学毕业生。因家庭变故或父母无抚养监护能力等特殊情况的市区外小学毕业生,户口迁入或投靠市区亲属生活,与落户或所投靠的亲属形成法定监护关系的,列为公办学校招收对象。不符合上述条件投靠亲属的,原则上不列为公办学校招收对象。

(四)需回市区就读的市区户口市外小学毕业生。市区户口市外小学毕业,其户口属出生落户或随父母迁移的,一律列入公办学校招收对象;仅学生本人户口迁入亲属或其他户主的,非因家庭变故或父母无抚养监护能力等特殊情况,迁入时间至2016年6月8日不满3年的,原则上列为民办学校招收对象,满3年的,列为公办学校招收对象。

(五)其他情形小学毕业生需就读市区初中的,原则上列为民办学校招收对象。其中包括在市区购房、租房居住户口未迁入市区,父母不在“进城人员”所列情形的市区外小学毕业生等。

民办学校招生对象不受上述限制,只要在生源范围内的小学毕业生均可招收。

二、招生计划与生源范围

(一)招生计划的制定

1.公办初中学校招生计划,主要根据市区初中办学资源配置及2016年小学毕业生情况,以确保市区小学毕业生按学区入学和努力满足符合条件的非市区小学毕业生就读需要为前提而制定。

2.民办学校招生计划根据招生学校办学条件和办学需要通过申报审批确定。

3.钦州高新区实验学校体育生面向全市招生。

(二)生源范围的划定及学区划分

1. 公办学校主要按学区招收市区小学毕业生,其中市一中、市二中限招常住户口小学毕业生,市一中学区内非常住户口小学毕业生集中安排到市五中、市六中就读, 市二中学区内非常住户口小学毕业生集中安排到市七中、市八中就读。                       

2.民办学校不划定具体的学区,主要招收市区小学毕业生,市外国语学校以服务本市小学毕业生为主,优先满足本市学生就读要求。

(三)各学校具体招生计划与生源范围(见《钦州市区2016年初中招生计划表》

(四)学区划分

根据市区中学办学功能调整情况划定公办各初中招生学校的招生区域(具体见《钦州市区2016年初中学区划分方案》)

三、报名

(一)报名方式与办法

1. 市区小学毕业生(不分户口性质)由学生所在小学组织报名。市区外小学毕业生(在市区外就读的市区户口小学毕业生、进城人员市外小学毕业的随迁子女、特殊情况需进市区就读初中的市区外小学毕业生),直接到市中学招生办公室(市教育局基础教育科,下称市中招办)报名。

2.报名材料。

(1)市区常住户口市区小学毕业生按“一表三证”的要求提供以下相关材料:

①一表。报名时填写《钦州市区2016年初中招生报名表》(一式一份,贴近期一免冠相片一张)。

②三证:户口证明材料、居住地证明、住房情况证明材料。

—户口证明材料:

户口本中户主与学生本人登记页原件及复印件(原件经验证后当场退还,下同)。若户主为非学生父母的,学生及其父母在同一户主下,除提供户口本中户主与学生本人登记页原件及复印件外还需提交学生父母户口登记页复印件;学生父母与学生不在同一登记户主下,另立户口登记的,除提供户口本中户主与学生本人登记页原件及复印件外,还需提交学生父母户口本原件及户口登记页复印件。

—居住地证明:

即由居住单位、小区物业管理机构或住地所在居委会出具的居住地址证明(必须包括学生具体居住地址、居现址起

始时间、学生同住人员是父母还是其他有监护责任的关系人、所住房屋是产权房或租住房、学生父母或法定监护人认为需要说明与居住情况有关的其他特殊情况,下同)。

—住房情况证明材料:

●学生本人户口登记户主为父母或学生本人及其父母户口登记在同一户主下,与父母同住或与父母一起与户主同住,学生所居为父母或户主在市区产权房,提供房产证原件与复印件或房屋产权证明(有产权居住但未取得房产证,由房屋所在地居委会或小区物业管理机构出具,属购房的,同时附购房合同原件与复印件);学生所居为父母或户主租住的,提供房屋租赁合同及房产管理部门出具的学生父母或户主在市区无产权住房证明或有产权房但不入住证明(由房产所在地辖区居委会或小区物业管理机构出具)。

●学生及其父母户口登记在同一户主下或学生本人与其父母不在同一登记户口,仅学生与户主同住,学生父母另有居住的,还需提供父母居住地证明及相应住房情况证明。不与户主而与父母居住的,除提供父母居住地证明及相应住房材料外,还需提供户主的居住地证明。

●学生本人不在户口登记户主或父母居住处居住借住其他居所的,提供借住地证明、户口登记户主或父母居住地证明及相应住房情况证明材料。

(2)非市区常住户口市区小学毕业生及市外小学毕业生,报名时按“一表五证”提交以下相关材料:

①一表。报名时填写《钦州市区2016年初中招生报名表》(一式一份,贴近期一免冠相片一张)。

②五证:居住证、居住地证明、住房证明、父母务工证明、学生小学毕业证明。

—居住证(公安部门出具)。

—居住地证明(居住单位、小区物业管理机构或住地所在居委会出具,学生父母无固定务工单位,近三年不在现址持续居住的,需提供现址居住前的居住地址证明,以证明至2016年6月8日在钦州城区连续居住满3年)。

—住房情况证明。

学生父母在市区拥有产权住房的,出具房产证原件及复印件,租房居住的,出具房屋租赁合同。

—父母进城务工证明。

●学生父母由市区外调入市区内机关事业单位工作或国有和其它所有制大型企业工作的管理型、技术型人员,提交单位工作证明。

●学生父母属进钦州市区经商办企业人员,提交工商营业执照、企业法人营业执照、税务登记证和2016年1—4月完税证明原件及复印件。

●学生父母属进城劳动务工人员的,提交父母或其他监护人进城劳动务工证明(由劳动部门或务工单位出具),连续务工2年以上证明(由劳动部门认可且备案的劳动合同、加盖用人单位公章的工资表册复印件)。        

●学生父母无固定务工单位的,提供在钦州市区从业的自述材料。

—学生小学毕业证明(或综合素质报告册)。

(3)法定监护人为非父母的监护人证明。

凡列入市区公办学校招生对象的市区小学毕业生和进城人员随迁的小学毕业生其监护人为非父母的,同时提交具有法律效力的监护人证明(户籍所在地公安部门出具)。

3. 民办学校招生报名由招生学校组织。市区小学毕业生报读民办学校的,除在毕业学校报名外,还须到选择报读的民办学校报名。

4. 钦州高新区实验学校体育生招生报名工作由市体校组织实施。

(二)报名时间

公办招生学校报名时间,市区小学毕业生从6月4日开始,6月8日结束;市区外小学毕业生从6月4日开始,6月20日结束(市区小学毕业生由学生所在小学组织报名,市区外小学毕业生直接到市中招办报名)。民办招生学校报名时间从6月9日开始,6月30日结束,各招生学校可在此规定时间内确定集中报名时间。

(三)学生报名材料的整理与上报

1.报名材料的整理。

市区小学按以下要求整理学生报名材料。              

(1)按学生户口性质,先常住户口、后非常住户口,编制《钦州市区2016年初中招生报名汇总表》(同式电子文档和纸质文本各1份)。

(2)将已填写完成的学生个人《钦州市区2016年初中

招生报名表》和所提交的户口本复印件、居住证明、进城务工人员务工证明等相应材料装订成套,按《汇总表》所列顺序标上序号打包。

2.报名材料的上送。

市区各小学于6月10日前将《汇总表》纸质文本和打包好的学生报名材料专人报送市中招办,同时将《汇总表》另用邮件形式发送至市中招办邮箱:qzjcjyk@163.com。民办招生学校学生报名材料无需上送,由学校自行管理。

四、招收原则与办法

公办学校招收原则与办法

(一)招生原则

公办学校按免试入学的规定,遵循市区常住户口小学毕业生优先安排,统筹兼顾非常住户口小学毕业生的原则,招收列入公办学校招收对象范围的小学毕业生。

1. 凡列入公办学校招收对象范围的小学毕业生一律由公办学校招收。其中有就读民办学校意愿的,经公办学校招收后,可另行报读民办学校。

2. 市区常住户口小学毕业生根据学生本人户口与户主的关系和居住地址具体情况,按居住地址所在学区安排就读。

   3. 非常住户口小学毕业生按居住地址所在学区就近安排和相邻学区调剂安排相结合的原则,统筹安排就读生源不分户口性质的招生学校。

(二)公办学校招收办法。

市区常住户口小学毕业生根据户口和住地情况按学区就近安排就读。

1.户口与户主

   (1)学生本人及其父母(或其他法定监护人,下同)同户口,户主为父母,按父母居住地所在学区安排就读。

   (2)学生本人及其父母同户口,但户主为其他亲属,本人及其父母与户主同址居住的,按户主住地住址所在学区安排就读;学生本人及其父母不与户主同址居住的,按父母住地住址所在学区安排就读(若父母因工作原因不固定性异址另住,常住地仍为户主住地的,按户主住地住址所在学区安排就读)。有的学生户口户主为祖父母或外祖父母,经核实确与祖父母或外祖父母一起居住并实际对该学生履行生活起居等管理责任的,原则上可按户主住地住址所在学区安排就读。

2.住地。

根据户口与户主确定情形,按学生父母或户主实际住地住址所在学区安排就读。

(1)唯一住地住址。实际住地住址与户口登记住地住址相一致或不一致但住地住址(住房)为唯一的,按现实际居住地址所在学区安排就读。因自建、新购房移住新居未办理

户口住址变更的,按新居住地址所在学区安排就读。

(2)多住地住址和住地住址变更。有的学生家庭(户主)在市区拥有多处住所的,按常住地址所在学区安排就读,无法确定常住地址的,按生活设施较齐备的住房所在地址所在学区安排就读。

(3)因城市改造等客观原因,临时搬离原住址,如签订有回迁(回建)协议的,可按原住地住址所在学区安排就读(若临时住址所在学区学校生源不分户口性质的可根据学生本人及其家长意愿安排就读临时住址所在学区学校);没签订有回迁(回建)协议的,按现居住地住址所在学区安排就读。协议签订人必须是学生的直系亲属。

(4)将原有住房出租给他人,为取得就近入学条件搬回原址临时居住 (房屋内不具备应有的基本生活设备、用具用品、回住时间至2016年6月8日不满一年)的,按搬回前住址所在学区安排就读,或以调配方式安排就读相邻学区学校。

(5)在市区没有产权住房而租房居住,至2016年6月8日连续同址居住满3年的,按现住址所在学区安排就读;不满3年的,按调配方式安排就读相邻学区学校。在市区拥有产权住房而另行租房居住或与其他亲属合屋居住的,原则上按学生父母住房登记地址所在学区安排就读(有两处及以上住房登记的,原则上按最早登记的住房地址所在学区安排就读)。

(6)学生本人户口迁入亲属或其他户主,户主住地住址在生源不分户口性质招生学校所在学区的,根据学生填报住址安排在户主或其父母居住地址所在学区就读。户主住地住址在生源仅限市区常住户口招生学校所在学区的,根据学生父母居住情况安排就读,所居为自有产权房的,按现居住房地址所在学区安排就读;学生父母以租住、借住方式居住在仅限招收市区常住户口小学毕业生的学校所处学区的,居住时间至2016年6月8日满3年的,按父母现居住地址所在学区安排就读,不满3年的,按原居住地址所在学区或调配方式安排就读。

   (7)出生落户与所落户的亲属共同生活形成抚养关系和户口“迁落”亲属形成监护关系的,按落户亲属所居住地址所在学区安排就读,不形成抚养或监护关系的,按调配性生源调剂安排就读。

   (8)驻钦部队现役军人子女按所选报的学校安排就读。

3.进城务工人员随迁子女和其他情形的非常住户口小学毕业生,按统筹管理、集中安排的原则,相对就近安排就

就读市五中、市六中、市七中、市八中,按居住证登记的住址与所在学区学校的相对距离,先考虑安排就读所在学区学校,学区学校学位不足时、居住地址离学区学校相对较远的小学毕业生调剂到相邻学区学校就读。学生户口和居住地均不在市区的市区小学毕业生,按调配方式安排就读生源不分户口性质有学位空缺的招生学校。

4.列入公办学校招生对象的小学毕业生所提供的材料不完整,不足以确定为公办学校招生对象的,列为民办学校招生对象;所提供的材料不足以确定具体真实地址的,按调配性生源以调剂方式安排就读生源不分户口性质的招生学校;所提供的材料不真实,经查实具有弄虚作假情况的,属市区常住户口小学毕业生的,一律按调配性生源以调剂方式安排就读生源不分户口性质的招生学校,属市区非常住户口小学毕业生和市区外小学毕业生的,原则上不安排就读公办学校。

5.钦州高新区实验学校体育生由市体校通过面试方式择优招收。

民办学校招收办法

民办学校根据国家和地方义务教育规范管理及本招生实施办法相关规定,按自主招生和优先招收市区小学毕业生的原则实施招生。

五、录取与审批

(一)录取

公办学校招生由市教育局中学招生工作负责部门(市中招办)直接组织录取;民办学校招生由学校组织,先进行预录,报市中招办确定录取。

(二)审批

公办学校录取审批与录取同步进行。民办学校先将录取名单经市中招办审定后,报市教育局进行审批。

民办学校录取与审批可分批进行。

(三)录取与审批时间

1.公办学校招生录取与审批时间从7月10日开始,7月15结束。

2. 民办学校招生录取审批时间从7月10日开始,7月30日结束。第一批录取时间为7月14日前,其他批次的录取审批在7月30日前完成。

六、入学通知书发放与注册入学

(一)入学通知书发放

1.公办学校入学通知书为《钦州市区2016年初中入学通知书》,由市教育局统一印制和签发,7月14日发放。市区各小学于7月13日下午到市中招办领取本校学生入学通知书,发放给学生家长或其他监护人。公办学校所招的市区外小学毕业生入学通知书由市中招办直接发放给学生家长或其他监护人。除此之外,任何招生学校不得以任何形式通知学生或家长到学校报名注册。

各公办招生学校于2016年6月30日前,按招生计划所列人数将本校“入学须知”交市中招办,以便与入学通知书一并封装发放。

2.民办学校所招学生,由招生学校自行印制签填《×××学校2016年初中录取通知书》。第一批所招学生为市区小学毕业生的,7月13日前将《通知书》按小学分类交市中招办,由学生所在小学于7月14日与公办学校的通知书同

步发放给学生家长或其他监护人。第一批所招学生为市区外小学毕业生和其它批次所招学生由招生学校直接发放给学生家长或其他监护人。

(二)注册入学

学生持《钦州市区2016年初中入学通知书》(公办学校)或《×××学校2016年初中录取通知书》(民办学校)和招生学校的“入学须知”在规定时间内办理注册和入学,因特殊情况不能按时注册入学的,由学生家长或其他监护人联系招生学校,商定注册报到时间。

七、招生组织与管理

(一)钦州市区初中招生在市招生委员会的领导下,由市教育局组织,钦南、钦北区教育局协助实施,市中招办具体组织实施。

(二)严格执行初中免试入学政策,严禁任何学校以考试或变相考试形式选招初一新生(钦州高新区实验学校体育生除外)。任何公办学校不得拒绝接收适龄残疾儿童少年入学。学校所招学生按常态分班,不得以任何名义在校内设置或变相设置任何形式的重点班和非重点班。

(三)严格按学区或生源控制范围招生。公办学校按学区、民办学校按生源范围招生。公办学校不得招收“择校生”不得擅自以学校名义自行组织招生报名、考试与测试、向学生发放录取或预录取通知书。各小学不得以任何方式向招生学校提供优秀小学毕业生名单。民办学校不得以自主招生为由,违反义务教育办学相关规定,在招生规定时间开始前和违反规定程序组织进行招生,不得擅自扩大生源范围招生

(四)严格执行招生计划。非因调剂原因,各公办学校不得超计划招生。个别公办学校若因生源范围招生人数达不到招生计划数需要超范围招生的,须书面报市教育局批准方可招收,任何公办学校不得擅自超范围招生,不得以超范围所招学生数充减招生计划数而拒绝接收学区内小学毕业生。民办学校需要增加招生计划数的,须书面报市教育局审批。

(五)严格执行招生实施流程。公办学校招、收分离,由市教育局按免试入学的原则以学区为依据组织报名和招生,各招生学校按安排的人数及学生名单接收学生入学,任何学校不得擅自组织报名招生;民办学校由学生自愿报读,学校按批准的招生人数自主招收,承担政府委托部分由市教育局安排招收。

(六)严格执行收费规定,严禁乱收费行为。公办学校举办的民办学校达不到“四独立”要求的,按公办学校标准收费。

(七)市区各小学要成立专门机构,专人负责落实学生报名和参与初中招生等各项工作,对学生所提供的相关材料复印件进行审核,与原件相符的,签“与原件一致”字样,由审核人签字并加盖单位公章;召开学生家长培训会议,解读本初中招生实施办法,使家长明了2016年市区初中招生的报名办法、需要提供的相关报名材料和招收原则与办法等。

(八)认真做好学生报名信息材料核查工作。为确保学生按学区安排入学,由市中招办根据实际需要组织对学生报名信息进行核查,核查工作在6月15日开始6月30日结束。学生家长(或其他监护人)要积极配合核查工作的落实,因家长(或其他监护人)不配合导致无法对学生所填报的信息进行核定的,按调配性生源以调剂方式安排就读。学生家长(或其他监护人)对核查结论有异议的,由市教育局审核裁定。

(九)相关部门给学生出具的有关证明必须真实,有弄虚作假的,市教育局将有关情况向市政府报告,由有关部门依法进行通报。

(十)落实监管措施。

1.公开学区划分及执行办法。在公共媒体公开2016年市区初中学区划分及执行办法,落实学生家长及社会对市区初中招生的知情权,自觉接受社会对市区初中招生的民主监督,确保市区初中招生公开、公平、公正。

2.加大纪律监管力度。把2016年市区初中招生列入为民办实事和教育系统政策执行力及党风政风建设的重要内容加强监管,对违反规定的单位和个人严加查处。

3.加强招生服务工作。各招生学校要在校内设立招生咨询与服务办公室,在招生期间组织专门人员接受学生和家长咨询,为家长和小学毕业生就读提供服务。各招生学校要在校门外将招生咨询与服务办公室地点、办公电话、人员及联系电话进行公告,同时于2016年6月8日前报市中招办,以便市中招办统一向社会公布,方便群众咨询及办事。

市教育局纪检组和监察室负责对钦州市区初中招生工作实施全程监督,对违反规定的部门、学校和个人进行处理和处分。监督举报电话:0777-2812293,2815532(市教育局监察室)。

市教育局招生咨询电话:2825286。

本实施办法解释权在市普通中学招生办公室。

 

钦州市区2016年初中学区划分方案

 

学校

学  区  范  围

备  注

市一中

南珠西大街东端(小花坛)西接新兴街中路入口—沿新兴街北面往西接北部湾大道(包括路段内两侧单位和住户)往北—子材西大街沿南面往东—钦州湾大道西面往南接向阳街沿南面往东—民乐路西面往南接南珠西大街沿南面往西接新兴街中路入口所形成的区域。

限招常住户口小学毕业生。学区内非常住户口小学毕业生集中安排到市五中、六中就读。

市二中

钦江四桥西桥头—滨江北路西面往南接一马路入口—中山路东面往北—新兴街南面往东接小花坛—南珠西大街北面往西接民乐路沿东面往北—向阳街北面往西接钦州湾大道沿东面往北—子材西大街南面—钦江四桥西桥头所形成的区域。

限招常住户口小学毕业生。学区内非常住户口小学毕业生集中安排到市七中、八中就读。

市五中

北进城路口(南北二级公路往北延伸左侧百利华庭1区、3区)接钦州湾大道西面往南—子材西大街沿北面往西接北部湾大道西面往南—南珠西大街北面往西市区范围—北进城路口所形成的区域。

①学区内不受户口性质限制;②接收市一中学区内部分非常住户口小学毕业生。

市六中

中山路北新兴街入口—沿中山路西面往南—滨江南路西面往南—盐埠(含平山岛)往西市区范围往北—沿南珠西大街南面往东—北部湾大道西面往南(不含路段内两侧单位和住户)—新兴街南面往东—中山路北入口所形成的区域。

①学区内不受户口性质限制;②接收市一中学区内部分非常住户口小学毕业生。

市七中

河东市区范围(不含市行政中心、高新区区域)。

①学区内不受户口性质限制;②接收市二中学区内部分非常住户口小学毕业生。

市八中

北进城路口(南北二级公路往北延伸右侧百利华庭2区)接钦州湾大道东面往南—子材西大街北面往东—滨江北路往北—北进城路口所形成的区域;市行政中心区域。

①学区内不受户口性质限制;②接收市二中学区内部分非常住户口小学毕业生。

市十五中

高新区片区。

学区内不受户口性质限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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