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进一步补充完善《钦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钦州市扩大提高高龄老年人生活补贴发放范围和标准实施方案的通知》(钦政办[2015]5号)的有关规定,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操作规程。
一、申请条件和补贴标准
第一条 凡具有本市户籍、年满80周岁以上的老年人(含离退休人员),均可申请享受高龄老年人生活补贴。补贴标准为:80至89周岁老年人每人每月享受20元;90至99周岁老年人每人每月享受60元;100周岁以上(含100周岁)老年人每人每月享受200元。
高龄老年人生活补贴与其它待遇可同时享受,在核定低保、低收入居民等困难群体时,高龄老年人生活补贴不计入家庭收入。
各县区执行标准不得低于本方案规定的补贴标准。
二、申办程序
第二条 高龄老年人生活补贴由适龄老年人(已满或次月即满80周岁的高龄老年人)向其户籍所在地的村(居)委会提出申请,领取《高龄老年人生活补贴审批表》(一式二份),填写好后连同本人第二代身份证、户口本、个人储蓄存折(卡)账号复印件(三种证件同印在一张A4纸)提交村(居)委会。
适龄老年人因行动不便、伤病、残疾或在外地等原因,本人不能亲自到村(居)委会提出申请的,可由他人代为申请;居住在敬老院、福利院的五保老年人和“三无”老年人可由所在敬老院、福利院代为申请;散居五保老年人和“三无”老年人可由所在村(居)委会代为申请。
第三条 村(居)委会接到申请人的申请后,及时开展入户调查并进行公示,公示期为5个工作日,无异议后将符合条件的申请材料上报镇(街道)民政办。
镇(街道)民政办在收到村(居)委会提交的材料后,进行核实并及时上报县、区民政局(老龄办)。
县区民政局(老龄办)对镇(街道)民政办上报的材料进行审批和信息录入,并建立高龄老年人信息数据库。
三、高龄老年人生活补贴资金来源及发放管理
第四条 高龄老年人生活补贴资金由县区政府(管委)统筹解决,发放实行属地管理。
第五条 原90周岁以上高龄老年人已领取高龄生活补贴的,从2015年1月1日起按新标准执行;80周岁以上高龄老年人新申请高龄生活补贴的经申请审批后按新标准发放。
第六条 对享受高龄老年人生活补贴的人员死亡、外迁的,村(居)委会应负责于10天内上报公安部门(基层派出所)和民政办,再由民政办上报县(区)民政局(老龄办),从次月起停止发放补贴。
第七条 高龄老年人生活补贴每月或每季度发放一次,由县区民政局(老龄办)通过金融机构实行社会化发放,发放时间间隔由县区自行确定。
第八条 各级各相关部门要加强对高龄老年人生活补贴资金管理使用的监督检查,要定期检查和不定期抽查,杜绝乱发、套取、挪用资金等现象发生,确保资金使用合理规范、专款专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