项目名称 |
失业人员职业培训补贴、职业介绍补贴审核 |
性质 |
公共服务事项 |
设定依据 |
一)《中华人民共和国就业促进法》第十五条:
国家实行有利于促进就业的财政政策,加大资金投入,改善就业环境,扩大就业。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根据就业状况和就业工作目标,在财政预算中安排就业专项资金用于促进就业工作。
就业专项资金用于职业介绍、职业培训、公益性岗位、职业技能鉴定、特定就业政策和社会保险等的补贴,小额贷款担保基金和微利项目的小额担保贷款贴息,以及扶持公共就业服务等。就业专项资金的使用管理办法由国务院财政部门和劳动行政部门规定。
(二)《国务院关于进一步加强就业再就业工作的通知》(国发[2005]36号)第十三条规定:“对持《再就业优惠证》人员、城镇其他登记失业人员,以及进城务工的农村劳动者,提供一次性职业培训补贴”
(三)《国务院关于做好促进就业工作的通知》(国发〔2008〕5号)第(十七)“建立健全面向全体劳动者的职业技能培训制度。鼓励支持各类职业院校、职业技能培训机构和用人单位依法开展就业前培训、在职培训、再就业培训和创业培训;鼓励劳动者参加各种形式的培训。对失业人员、符合条件的进城务工农村劳动者参加职业培训的,按规定给予职业培训补贴,具体办法由财政部、劳动保障部等制订。”
(四)《广西壮族自治区人民政府关于做好我区促进就业工作意见》(桂政发〔2009〕3 号)第(十五)“完善以市场为导向的职业培训体系,建立面向全体劳动者的职业技能培训长效机制。鼓励支持各类职业院校、职业技能培训机构和用人单位依法开展就业前培训、在职培训、再就业培训和创业培训;鼓励劳动者参加各种形式的培训。对失业人员、符合条件的进城务工农村劳动者参加职业培训的,按规定给予职业培训补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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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审批条件 |
自治区财政厅、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关于印发广西壮族自治区就业专项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桂财社[2010]66号)第三章第九条规定:登记失业人员、进城务工农村劳动者参加由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行政部门和财政部门共同认定的定点培训机构开展的职业培训、创业培训、岗位技能提升培训、劳动预备制培训等培训,根据其参加培训状况和就业状况,给予职业培训补贴。
具体条件为:持有公共就业服务机构核发的《就业失业登记证》人员和进城务工的农村劳动者到具备资质条件并经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认定的定点培训机构参加职业培训和创业培训,培训质量和期限达到规定要求。 |
实施权限和实施主体 |
根据《广西壮族自治区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加强就业再就业工作的通知》(桂政发[2006]18号)和《自治区财政厅、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关于印发广西壮族自治区就业专项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桂财社[2010]66号)的规定。地级市、县级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行政部门按照属地管理的原则,负责市本级就业再就业职业培训补贴审核。 |
实施对象和范围 |
自治区财政厅、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关于印发广西壮族自治区就业专项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桂财社[2010]66号)第一章第三条规定:就业专项资金的扶持对象是指有劳动能力和就业愿望,持《广西壮族自治区就业失业登记证》的登记失业人员、进城求职农村劳动者以及国家和自治区政策规定就业专项资金的其他扶持对象。
持有属地公共就业服务机构核发的《广西壮族自治区就业失业登记证》人员和进城求职的农村劳动者到具备资质条件并经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认定的定点培训机构参加职业培训、创业培训、岗位技能提升培训、劳动预备制培训等培训,培训质量和期限达到规定要求。 |
申请材料 |
1.职业技能培训
以下材料一式二份:
(1)《职业培训补贴个人申请表》;
(2)《居民身份证》复印件;
(3)《就业失业登记证》复印件(进城务的农村劳动者不需要提供);
(4)培训结业证书复印件;
(5)定点培训机构开具的行政事业性收费票据或税务发票等。
参加职业技能鉴定并取得证书的,应附职业资格证书或专项职业能力证书复印件;
2.创业培训
以下材料一式二份:
(1)《职业培训补贴个人申请表》;
(2)《居民身份证》复印件;
(3)《就业失业登记证》复印件(进城务的农村劳动者不需要提供);
(4)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或自治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统一印制的创业培训合格证书原件和复印件1式2份;
(5)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核发的营业执照原件和复印件1式2份。
3.岗位技能培训
以下材料一式二份:
(1)《职业培训补贴个人申请表》;
(2)《居民身份证》复印件;
(3)《就业失业登记证》复印件(进城务的农村劳动者不需要提供);
(4)培训结业证书复印件;
(5)培训对象与用工单位签订的劳动合同复印件(验原件);
(6)享受培训补贴人员的花名册和用人单位的银行基本帐户等。
4.属定点培训机构代申请培训补贴的
以下材料一式二份:
(1)《职业培训补贴个人申请表》;
(2)《居民身份证》复印件;
(3)《就业失业登记证》复印件(进城务的农村劳动者不需要提供);
(4)培训结业证书复印件;
(5)申请垫支的职业培训补贴人员花名册;
(6)申请垫支报告和申请人与培训机构签订的代申请协议书;
(7)本期培训的教学计划和课程表;
(8)本机构在银行开设的基本帐户等(盖单位印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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办结时限 |
(一)法定办结时限:45个工作日;
(二)承诺办结时限: 25个工作日。 |
行政审批数量 |
无数量限制 |
收费项目、标准及其依据 |
不收费 |
咨询、投诉电话 |
咨询电话:0777—2858718,投诉电话:2822006 |
办理地点 |
钦州市社会保险事业局待遇大厅 |
行政审批流程图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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有关表格 |
钦州市职业培训补贴申请表 |
示范文本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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其它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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