现将广西壮族自治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财政厅《关于我区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养老保险制度改革有关问题的通知》(桂人社发〔2015〕79号)转发给你们,并结合我市实际,对试点的机关事业单位养老保险提出如下意见,请一并贯彻执行。
一、市本级符合参加机关事业基本养老保险条件的在职人员,试行期间个人缴费本息,采取记账方式,一次性划入职业年金个人账户;已退休或死亡的人员,一次性清退给本人或法定继承人。
二、各县区符合参加机关事业基本养老保险条件的在职人员,试行期间个人缴费本息的处理,由各县区自定。
钦州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钦 州 市 财 政 局
2016年1月19日
抄送:市社会保险事业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