转发关于做好2017年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有关工作的通知
钦人社发〔2017〕251号
各县(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财政局、医改办:
现将自治区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财政厅、医改办《关于做好2017年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有关工作的通知》(桂人社发〔2017〕33号)转发你们,并就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2017年市和城区财政对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参保居民的补助标准为41元/人年,按现行财政分级管理原则,由市和城区财政分别按18元/人年和23元/人年的标准承担。
二、在市社保局缴费的市区内全日制大中专院校、中等职业技术学校学生参加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市县(区)补助标准41元/人年,全部由市财政承担。
三、各县(区)财政部门要通过调整财政支出结构,积极落实拨付本级配套资金,确保2017年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补助资金按标准足额落实到位。
以上通知,请一并遵照执行。
钦州市人力资源 钦 州 市 钦州市深化医药卫生体制
和社会保障局 财 政 局 改革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
2017年7月18 日
公开方式:主动公开
钦州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办公室 2017年7月24日印发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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