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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文机关:钦州市人民政府成文日期:2017年12月28日
标  题: 钦州市人民政府关于划定高污染燃料禁燃区的通告
发文字号: 钦政通〔2017〕2号   发布日期:2018年01月05日
钦州市人民政府关于
划定高污染燃料禁燃区的通告

钦政通〔2017〕2号


    为加强大气污染防治,改善环境空气质量,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国务院关于印发大气污染防治行动计划的通知》(国发〔2013〕37号)、《环境保护厅关于印发广西壮族自治区大气污染防治2017年度实施计划的通知》(桂环规范〔2017〕3号),市人民政府决定划定高污染燃料禁燃区(以下简称禁燃区)。现就有关事项通告如下:

  一、禁燃区范围内的单位和个人,均须遵守本通告。

  二、禁燃区为以下区域:

  (一)我市城市建成区90.5平方公里范围,其中主城区建成区范围为东至南北二级公路,西至钦州学院旧址、北部湾大道,南至金海湾大街(含白石湖公园),北至林湖公园,面积约64.15平方公里;钦州港区建成区东至南港大道,西至七十二泾,南至鹰岭作业区,北至对坎龙水库、鸡笼山,面积约26.35平方公里。

  (二)钦州高新区、中马钦州产业园区、黎合江工业园区、进口资源加工区、皇马工业园区(一、二区)等我市城市建成区周边的工业园区。

  三、本通告所称高污染燃料为以下燃料:

  (一)除单台出力大于等于20蒸吨/小时锅炉以外的燃用煤炭及其制品;

  (二)石油焦、油页岩、原油、重油、渣油、煤焦油,以及各种可燃废物和直接燃用的生物质非成型燃料(树木、秸秆、锯末、稻壳、蔗渣等)。

  四、禁燃区内单台出力小于20蒸吨/小时的锅炉、窑炉等燃用高污染燃料设施,2018年6月底前必须使用低灰(灰分小于或等于10%)低硫(硫含量小于0.5%)的优质煤或清洁能源。

  在集中供热管网或者燃气管网覆盖范围内的单台出力小于20蒸吨/小时的锅炉、窑炉等燃用高污染燃料设施,应当改用集中供热或者改用天然气、电等清洁能源;未在集中供热管网或者燃气管网覆盖范围内的,可以改用生物质成型燃料或者其他清洁能源,以淘汰燃用高污染燃料的锅炉、窑炉等燃烧设施。

  单台出力65蒸吨/小时以上燃煤机组按照国家相关污染物排放标准有序开展超低排放改造。

  五、自本通告发布之日起,禁燃区内已有的锅炉、窑炉等燃烧设施在停止使用高污染燃料之前,有关单位和个人应当采取措施,确保排放的大气污染物达到国家规定的排放标准。

  六、自本通告发布之日起,禁燃区内禁止新建、扩建燃用高污染燃料的锅炉、窑炉等燃烧设施。

  七、违反本通告规定,在规定的期限届满(2018年6月)后继续使用高污染燃料的,或者新建、扩建燃用高污染燃料燃烧设施的,将依法责令拆除或者没收燃用高污染燃料设施。

  八、本通告规定的高污染燃料是指生产和生活使用的煤炭及其制品(包括原煤、散煤、煤矸石、煤泥、煤粉、水煤浆、型煤、焦炭、兰炭等)、油类等常规燃料。

  九、本通告所称清洁能源是指天然气、液化石油气、电能、太阳能、风能等。

  十、本通告按属地管理原则,由各城区人民政府(管委)负责组织实施。市发改、工信、财政、环保、住建、市政管理、工商、质监、国资等相关部门应当依据各自职责,加大清洁能源的应用推广力度,加快天然气、集中供热等相关基础设施的规划和建设,积极鼓励、引导辖区内单位和个人自行淘汰高污染燃料,严厉查处各类违法销售、使用高污染燃料的行为。灵山县、浦北县可参考本通告划定辖区范围的高污染燃料禁燃区。

  十一、本通告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附件:钦州市高污染燃料禁燃区图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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钦州市人民政府
2017年12月28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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